《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归纳整理
一、行政复议文件清单
(一)2016年2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部门规章。修订内容: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修订为“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将行政复议证据类别由七项增加到八项,新增电子数据,将“鉴定结论”的表述改为“鉴定意见”。
3、新增: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二)2010年4月1日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同上
(三)2007年8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行政规章
(四)1999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法律
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测题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哪十二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征税行为包括哪些?
3、行政处罚行为包括哪三项?
4、申请人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吗?
5、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谁复议?
6、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谁复议?
7、对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谁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8、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谁申请复议?
9、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谁申请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向谁复议?
10、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以谁为申请人;由谁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谁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谁参加?
11、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1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得超过几人?
13、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谁为被申请人?
14、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谁为被申请人?
15、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谁为被申请人?
16、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是谁?
17、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谁为被申请人?
18、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谁为被申请人?
19、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谁为被申请人?
20、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吗?
21、申请人可以在什么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2、对征税行为服务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2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哪几种?
2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申请复议?
25、行政复议的期限,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何时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何时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何时起计算,公告送达的,何时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何时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何时起计算?
26、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什么?
27、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如何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28、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9、哪些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30、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在几日内审查?
31、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什么时候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何时为期满时间?
3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哪些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33、行政复议证据包括哪八大类别?
34、在行政复议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35、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什么样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哪三性?
3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哪些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37、哪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8、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几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几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8、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什么审查的方法,什么情况下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39、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处理?
40、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如何处理?
41、申请人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多少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多少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多少日内处理,处理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怎么办?
42、行政复议机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多少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几日内转送?处理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否中止?
43、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
44、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应作出什么复议决定?
45、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什么,但什么除外?
4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什么除外?
47、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48、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49、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中止,什么情况下终止?
50、对哪几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5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在多少日内重新作出,什么情况下可延期,期限是多少?
5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赔偿的,应当如何处理?对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5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期限是多少?
5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什么文书,加盖谁的印章?
55、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谁强制执行?对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谁强制执行?
56、哪些行政复议事项,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
57、和解终止复议的,申请人能否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58、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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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点记忆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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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其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税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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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省地方税务局或本级人民政府 |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所属税务局 |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四) 先缴纳再申请复议情形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情形 | 条件 | 复议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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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 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 无需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