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
一、出租方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税目:按贷款服务
2、增值税差额征税:可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必须有资质)
3、税收优惠: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必须有资质);企业所得税要确认租金收入。
4、老合同可按租赁服务,也可按贷款服务。
(二)会计分录
1、取得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出租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3、对外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4、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结转租赁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二、承租方
(一)税务处理
1、不征收增值税:出售资产不征
2、进项不得抵扣:支付租金属于取得贷款服务
3、企业所得税出售资产不确认收入
(二)会计分录
1、销售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 ——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注:根据 21号租赁准则,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将资产融资租回
借: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3、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注:仍按承租人出售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4、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分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5、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6、租金摊销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注: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