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收政策盘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自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指引: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自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二、增值税篇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自2018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相关栏次及填表说明进行了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94号)
自2018年8月1日起,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政策依据:《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在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自2018年10月15日起,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等多举措,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自2018年11月1日起,相纸胶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润滑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部分农产品、砖、瓦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其他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提高至6%。同时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
三、发票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8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8号)
新版普通发票与旧版普通发票的发票种类不变。主要区别是票头的发票名称和发票监制章不同。
本次换版发票范围为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
今年年底前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全部停止使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9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四、小税种篇
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3号)
2018年1月27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发布,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7号)
2018年1月1日起,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在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