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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草案再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加快落实“税收法定”

新华社 小颖言税 2021-12-10

资源税法草案于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资源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周光权说,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资源税税制,制定资源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2018年12月23日,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开启了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进程。这次系草案第二次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释放出我国税收法定进程加速的重要信号。
  
  草案二审稿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根据草案二审稿,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外,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
  
  目前我国正在施行的18个税种中,已制定法律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8个税种。财政部部长刘昆日前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加快推进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税种立法的相关工作。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表示,资源税法的立法过程,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资源税法如果能表决通过并施行,将进一步保护我国的资源和环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税收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税收立法既是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同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华社记者申铖、刘红霞)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税法草案第二次审议 保留“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规定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向大会作关于资源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完善水资源税改革内容、加强部门配合、修改征税范围表述、列举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法律授权范围。

  

  水资源税改革是否列入法律规定是此前公众关注的重要内容。在资源税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水资源税改革还在进行中,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作授权决定,不宜在资源税法中规定;有的认为,资源税法对水资源税改革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同时建议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改革试点情况。

  

  为了在法律上为水资源税改革留出必要空间,资源税法草案二审稿保留了水资源税的有关内容,并对相关内容作出完善,具体包括:增加了“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国务院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内容。

  

  考虑到资源税征管工作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二审稿增加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内容

  

  此外,二审稿将征税范围的表述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列举了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授权国务院减免资源税的相关范围和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21日的记者会上透露,资源税法草案、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经经过多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比较成熟,有望在这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资源税法草案于2018年12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一审稿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增加了水资源税的相关内容,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于法有据。2019年1月4日~2月3日,资源税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间,共收到86位社会公众提出的201条意见。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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