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附答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坚持依法推进原则,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坚持权益保护原则,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要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部门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通知》要求,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税务部门将推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强调,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税务部门应及时反馈;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解读,加大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权威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1.
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出台这一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既有利于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围绕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有序推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深入开展。
2.
问:能否介绍一下《通知》的具体内容,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通知》涵盖了个人所得税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以在点滴间积累自身的纳税信用:
一是事前关注信用承诺。税务部门已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了信用承诺书,提示纳税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二是事中注重诚实守信。《通知》规定,税务部门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事后关注合法权益。《通知》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时,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将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信用修复渠道,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