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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税制年历表(1949-2019)
小陈税务
小颖言税
2021-12-10
新中国税制年历表(1949-2019)
小陈税务整理
1949年冬,中共中央确定了全国财政经济实行统一管理的方针。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召开第十七次政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政务院关于税收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等五个税收政策性文件。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同意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今后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
1950年1月31日,政务院正式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等。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月31日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月31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对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明确:“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收之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
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4月3日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
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修正通过,同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修正通过,同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利息所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21日,财政部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50年12月21日,财政部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50年12月2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海关代征吨税办法的联合通知》。
1951年1月4日,财政部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
1951年3月23日,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4月18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节录)》。
1951年4月1日,财政部公布《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
1951年5月4日,政务院第八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同年5月10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51年9月20日,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首先在大中城市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在全国大中城市向违法的资本家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五反”运动到1952年10月结束。
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1952年12月26日,政务院第一百六十四次政务会议核准,同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1952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税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
1956年5月4日,财政部公布《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
1956年12月17日,国务院第五办公室批准财政部发布《关于农村工商税收的暂行规定》。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统一了我国的农业税法,直至2006年1月1日废止,农业税是我国修改最少,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单行税法。
1958年4月1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5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批准,同年6月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97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首次调整税收立法权,下放了部分税收立法权。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某些土特产品、副产品开征地方税;开征印花税、屠宰税等地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统一规定的税收条例基础上,有权对这些税种的税目、税率做必要的调整。各自治区如认为全国统一税法与本自治区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可以制定本自治区的税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同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工商统一税在1958年至1972年的15年中,成为中国工商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1958年9月17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
1959年1月6日国务院批复,《关于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批复》。
1960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62年1月16日对外贸易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出口税办法》。
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66年9月19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的请示报告》。
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
1973年进行的税法修订,中心仍是简化税制,经过此次改革,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改革后全国名义上也只有八种工商税收,更加削弱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1973年修改后的《宪法》,取消了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税收条款。
1977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明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税收管理体制作一些具体规定。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涉税犯罪中的偷税罪与抗税罪定罪与刑罚作出了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伪造税票罪。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980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1981年3月10日,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以税代利的几项规定》,把试点企业原来向国家缴纳的利润,改为征收资源税、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三号公布,1982年1月1日生效,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1982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982年4月19日,财政部先后选择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项产品试行增值税,颁发《增值税暂行办法》。
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2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2年8月6日,财政部颁发《对银行征收工商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从1982年7月1日起,对银行的营业收入征收工商税。
1982年11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把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这个方向,应该肯定下来。”和“今后三年内,在对价格不作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应该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这不但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经济活动中的调节作用,而且将进一步改进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1982年12月4日(宪法日),通过的我国第四部宪法,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税收条款。
1982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将国营企业原来给国家上缴利润的办法,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缴纳税金。
1983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18条。
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1983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
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94年1月1日起废止),共23条,并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方法》(1994年1月1日起废止),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税。同时,对纳税人范围、计税依据、调节税税率的核定、企业基期利润的核定、减免税、征收管理、检举揭发、争议处理等事项作了规定。
1984年9月18日,将原来的工商税一分为四:增值税、营业税、产品税和盐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9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10月18日,财政部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财政[1984]65号)(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
1985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5年5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1985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5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1985年9月18日,财政部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5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6年3月10日,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以税代利的几项规定》。
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废止),我国税收管理有了独立、统一的行政法规,此举被视为我国税法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开始走上了法治的轨道。
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12日废止)。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政策规定》。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节录)》。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987年4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1991年1月1日起废止)。
1987年6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1987年8月9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1月1日起废止)。
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9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
1988年5月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出《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款的联合通知》。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废止),同年6月2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号发布。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同年6月2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号发布。
1988年6月24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年8月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一号发布。
1988年7月12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七号发布。
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起失效),同年9月2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六号发布。
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8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198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89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1989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9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
1989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1990年2月21日,国家税务局颁发《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八十二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199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八十五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原来两部涉外所得税法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归并。
1991年9月2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2年3月18日,第二次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92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本法规自1995年2月28日起废止),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标志着我国税法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也对新实体税法的实施起到了保障作用。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
199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税务一分局建立了国内首家办税大厅。
1993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
1993年8月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二十三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将原有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新的个人所得税。
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正《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近期改革的重点,一是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扩大财源,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制度,以调节分配结构和地区结构,特别是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二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在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基础上,企业依法纳税,理顺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范税率,扩大税基。开征和调整某些税种,清理税收减免,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三是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要严格控制财政赤字。中央财政赤字不再向银行透支,而靠发行长短期国债解决。统一管理政府的国内外债务。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1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四号发布。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1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五号发布。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六号发布。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1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七号发布。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1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八号发布。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同年12月2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六号发布。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自1994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将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将以工商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辅助税种相配合,共有三十二个税种,是一个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课征的复合税制,改革后我国工商税制中的税种将由三十二个减少到十八个(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把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起来;流转税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改革后的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取消集市交易税、取消牲畜交易税、取消烧油特别税、取消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将特别消费税并入起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取消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开征遗产税(没有实施)),税制结构趋于合理,并初步实现高效和简化。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九号发布。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原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的相应税收条例及实施细则同时于1994年1月1日作废。
1994年1月1日,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开始实施。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四十二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四十三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2006年02月17日起废止)。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4月24日,取消了对彩电征收的特别消费税。
1994年5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199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4〕12号高检会〔1994〕25号))。
1994年后中国税收收入增长迅速,逐步扭转了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其后近十年,税收制度基本上没有作大的调整。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对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在历史上是没有过的。
1995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改革和调整我国进口税收政策。
1996年1月22日,国务院同意批准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
1996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草稿)>的通知》,建立以纳税申报为基点,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证管格局。
1996年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涉税案件的刑事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年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1997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1997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7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年7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二十四号发布。
199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1997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8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8年8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税收救济法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七十二号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1999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一号主席令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000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0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安徽全省和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少数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
2000年6月20日,《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以第294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费改税”转化而来。
2001年2月17日,“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2001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
2001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法函〔2001〕66号)。
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2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2002年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财政部印发《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2002〕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2003年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税务总局令第8号)(自2010年4月1日起失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以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
2004年7月1日,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自本日起,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
2004年0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
2005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东北地区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优惠政策中的相关时间进行明确。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36项政策措施。
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三次修正,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二是进一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修改后的新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成为历史。
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废止《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屠宰税暂行条例》。
2006年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档手表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税目数量调整为14个,并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的税率。
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相比,车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税额、减免税和征收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合并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将车船税定性为财产税;三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四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五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007年1月14日,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从而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四次修正,将原税法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个人纳税法进行第五次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扩大到中部六省。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取消了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征管,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7年12月28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即日起失效。
2008年4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东北地区振兴规划》。
2008年7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8年10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即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实施。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实施。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10年2月10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总局令第21号)。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其中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取消死刑罪名。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六次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相应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率先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2年7月31日,国务院决定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2013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确定了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201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主要涉及“六税一法”的改革,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改革。
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014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5号)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
2015年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2017年12月29日失效),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8日,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总局令第21号)修正。
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所有营业税行业都已改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资源税从价计税,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2016年7月8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联合制定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从30%降至15%,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2016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四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7年7月1日,将17%、13%、11%、6%四档税率简并至17%、11%、6%三档。
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扩大内蒙古以及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2017年11月19日 国务院作出《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全面完成。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主席令第84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主席令第85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个别条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陆续作出了关于部分重点行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而且减征的范围不断扩大;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规定;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规定;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的规定,等等。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3月以来,针对美国政府单方面挑起的中美经贸摩擦,中国不得不采取有力应对措施,坚决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4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4月4日和5日,中国分别就美国对华301调查项下征税建议、进口钢铁和铝产品232措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向美方提出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此后,针对美国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的极限施压行为,6月16日、8月8日、9月18日,2019年5月13日、8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这些是针对美国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中国政府多次表示,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协商,才是解决贸易分歧的有效途径,任何单边的威胁或讹诈只会导致矛盾激化,损害各方利益。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一些决定。
2018年5月1日,进一步完善税制,将17%、11%、6%三档税率降至16%、10%、6%三档。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2018年6月15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件,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018年6月15日,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总局令第21号)修正。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出了增值税、消费税和房地产税等10个税种立法和修改税收征管法等规划。
2018年9月7日,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2018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主席令第十八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将16%、10%、6%三档税率降至13%、9%、6%三档。
2019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1.《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税制改革回顾与展望》(魏陆,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副院长。)
2.《2019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一》(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3.《中国税收基本法规汇编(1949年10月--1999年9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年10月-2019年9月)》(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5.《4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的简要回顾》(刘佐)
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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