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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 ​

小颖言税 2024-04-13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相关政策、计算口径和征管规定。 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图所示。
读完导图了解了政策之后,小伙伴们一定想知道怎样才能与实务结合起来,本文转载了《个人所得税一本通》主编李欣老师的作品(公众号:凡人小站)。一共七篇:
第一篇: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
第二篇: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
第三篇:可扣除公益慈善捐赠应符合税法规定
第四篇: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
第五篇:捐赠支出票据规范
第六篇:捐赠扣除的办理
第七篇:企业所得税捐赠与个人所得税捐赠的不同

第一篇  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从扣除方式上看,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的扣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限额内据实扣除,二是全额扣除。除国务院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的事项外,个人捐赠的扣除限额,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确认。基本公式为:
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各不相同,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也各不相同。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1.按年综合征税
年度综合所得扣除限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2.按次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其扣除限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其中每次单独计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计算。
每次单独计税扣除限额=每次单独计税应纳税所得额×30%
推荐阅读:个税计算案例集锦(第一期,综合所得)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四项劳动所得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限额=(月工资薪金收入合计-5000)×30%
每次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限额=每次劳务报酬收入×(1-20%)×30%
每次稿酬所得扣除限额=每次稿酬收入×(1-20%)×70%×30%
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30%
小颖言税推荐阅读:个税案例计算集锦(第六期,非居民个人)
(三)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扣除限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30%
小颖言税推荐阅读:
案例解析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哪些税费自然人转让车库(位)要交哪些税
(四)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所得减除税费后收入≤4000元:
扣除限额=(收入-税费-租金-修缮费-800)×30%
每次所得减除税费后收入>4000元:
扣除限额=(收入-税费-租金-修缮费)×(1-20%)×30%
小颖言税推荐阅读:个人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费(含思维导图)个税计算案例集锦(第三期,财产租赁)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每次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六)经营所得
1.纳税人是居民个人,且有综合所得的
扣除限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30%
2.纳税人无综合所得的
扣除限额=(收入一成本-费用-税金-损失-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3.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捐赠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捐赠年度个人投资者的分配比例,配比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与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待扣除捐赠支出总额=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配比计算的捐赠支出+个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
扣除限额=【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配比计算的经营所得+本人登记的其他个体工商户(非核定征收)经营所得+本人在其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配比计算的经营所得+本人的其他经营所得】×30%
小颖言税推荐阅读:个税计算案例集锦(第四期,经营所得),补充:可全额扣除的有:

1、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例:小张中了彩票,获得奖金500万元,将其中300万元捐赠给慈善机构,可以扣除500*30%=150,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150)*20%=350*20%=70万元;如果小张通过红十字会捐的,可以扣除100%,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300)*20%=40万元。


第二篇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

(一)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均实行按年计算税额,其扣除限额应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以及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所得,其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在本月内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或者在本纳税年度内的下次(或下月)取得的应税项目所得中继续扣除。
需要注意的以下六个事项:
1.公益捐赠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应在捐赠当月或以后的分类所得中进行,对捐赠发生当月以前取得的分类所得,不应追溯扣除。
2.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4.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5.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6.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案例1:
2020年度,居民个人小王取得下列收入:
(1)在A公司任职,全年共取得扣缴“三险一金”后的工资薪金收入120000元。
(2)10月,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10000元。
(3)投资B公司,3月取得分配2019年度股利30000元。
(4)借款给C公司,9月取得借款利息所得(不考虑增值税)40000元。
2020年7月,小王通过县人民政府公益慈善捐赠20000元。小王按其收入规模和适用税率的情况,捐赠扣除选择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后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次序。问题:假定小王2020年度无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小王2020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解析:
小王慈善捐赠发生在2020年7月,其2020年3月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追溯扣除捐赠。
该项股利所得应纳税额=30000×20%=6000(元)
9月取得债券利息所得,可扣除公益慈善捐赠。
扣除限额=40000×30%=12000(元),小于捐赠额20000元,应扣除12000元。
该项所得应纳税额=(40000-12000)×20%=5600(元)
未扣完的公益慈善捐赠余额=20000-12000=8000(元)
小王取得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0000×(1-20%)×70%-60000=65600(元)
扣除限额=65600×30%=19680(元),大于未扣完的公益慈善捐赠额8000元,应按8000元扣除,小王2020年综合所得应纳税:(65600-8000)×10%-2520=3240(元)。
居民个人同时发生按30%限额据实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应包含两个方面的选择:
一是扣除所得的先后次序。纳税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二是捐赠扣除的先后次序。建议:对于纳税人一项所得,同时进行限额据实扣除和全额扣除公益捐赠的,其限额据实扣除的公益捐赠应当先行扣除,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再计算扣除全额扣除捐赠。

例:(小颖言税摘自财税那点儿事)2020年1月,居民个人小张购买彩票中奖获得奖金500万,通过县人民政府公益慈善捐赠140万。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组织向北京冬奥会捐赠200万。(假设小张无其他所得),小张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是多少?

解析:1. 假设小张选择先扣除全额扣除、后扣除限额扣除。

      全额扣除200万,限额扣除=(500万-200万)×30%=90万,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200万+90万=290万

2. 假设小张选择先扣除限额扣除、后扣除全额扣除

      选择先扣除限额扣除的,其限额扣除比例,是按照扣除全额扣除之前的金额的30%计算限额据实扣除捐赠的限额。限额扣除=500万×30%=150万,全额扣除200万,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140万+200万=340万,第二种选择可以扣除340万元,第一种选择只能扣除290万。

因此,先扣除限额扣除的更为划算。

(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案例2: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汤姆2020年在中国境内取得以下应税收入:
2020年5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仅在中国境内A公司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0000元,当月通过红十字会公益慈善捐赠4700元。
2020年6月将自己的一台高端专业相机租给居民个人小王在境内使用取得租金收入1000元。(不考虑增值税)
2020年7月购买福利彩票中奖所得15000元。
问题:计算汤姆分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非居民个人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按照收入次序计算并扣除:
1.取得工资薪金扣除限额=(20000-5000)×30%=4500(元),实际捐赠4700元,应扣除4500元,扣除后应纳税额=(20000-5000-4500)×10%-210=840(元),待扣除捐赠余额200元
2.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租金收入扣除限额=(1000-800)×30%=60(元),可扣除捐赠余额200元,应扣除60元,扣除后应纳税额=(1000-800-60)*20%=28(元),待扣除捐赠余额140元
3.取得偶然所得扣除限额=15000×30%=4500(元),可扣除捐赠余额140元,应扣除140元,扣除后应纳税额=(15000-140)*20%=2972元
汤姆合计应纳税额=840+28+2972=3840(元)

第三篇  可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应符合税法规定

不是所有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都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只有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才能依法予以扣除。

(一)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个人在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慈善性捐赠时,需要特别关注社会组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九个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受到行政处罚的。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规定,《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进一步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
一是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是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是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第四篇 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五篇  捐赠支出票据规范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纳税人在公益慈善性捐赠之后,获取合规的捐赠凭证需要注意:
1.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3.个人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捐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市场价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4.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在还没有设立或者虽然已经设立但没有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前,基金会暂时不能取得捐赠有效凭证,也就不能按照规定税前扣除。获得资格之后,可以补开有效凭证。

第六篇 捐赠扣除的办理

(一)依规扣除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二)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未解缴直接退、已解缴更正退”的原则追补扣除:
1.未解缴直接退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2.已解缴更正退
(1)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2)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也按以上规定追补扣除。
(三)2019年追补扣除特别规定
个人自2019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依法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七篇  个人所得税捐赠与企业所得税捐赠的不同

我国税法体系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设定了公益性捐赠扣除。按照扣除金额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捐赠,都有两种扣除形式:一是限额内据实扣除,二是全额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能够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公益慈善捐赠)都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对于纳税人直接捐赠给受赠对象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由于税种的不同,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也各不相同。主要表现为五个不同:

一、纳税主体不同

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纳税主体是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其他组织,而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的纳税主体是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

二、扣除内涵不同

在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扣除比照费用支出的方式扣除,具有费用扣除的性质,超出限额部分的扣除类似于费用支出的纳税调整。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一般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减计,具有税收优惠的性质。在个人所得税中,只有经营所得公益慈善捐赠的扣除方式与企业所得税相仿,具有费用扣除的性质。

三、扣除限额计算基础不同

企业所得税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据实扣除以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公益性捐赠先在计算会计利润前予以扣除,然后再按照企业利润总额的比例去扣除。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各项所得都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算基础。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并不扣减捐赠支出。

四、扣除不完的余额处理方式不同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超过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捐赠,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公益慈善捐赠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最终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在以后年度内各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全额扣除的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全额扣除按照费用处理,符合条件的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需要在限额内据实扣除,无论企业是否营利,都在企业计算利润前予以扣除,在计税时也不予调整,出现年度应税所得额亏损时,一样结转以后五年弥补。个人所得税全额扣除项目,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扣除,不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30%的限制。如果纳税人同时有全额扣除和限额据实扣除项目,计算限额据实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限额,按照扣除全额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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