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个税计算案例集锦(第四篇,经营所得)
一、概念
(一)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易混概念
1.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所得
如:个体工商户赵某出版《冬天的故事》取得所得,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所附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中,所得税司任宇处长对经营所得的界定做过如下讲解:
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有以下特点:
(1)机构的稳定性;
(2)经营的持续性;
(3)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用关系。
3.出租车运营
(1)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4.企业为个人购置房屋及其他财产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三)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详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专题学习
(五)纳税申报
1.申报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对比:综合所得按月(季)预扣预缴,按年汇总计算,次年3月1日-6月30日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按月或按季预缴,下月或下季初15日内预缴税款,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申报表填写,详见:全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含思维导图)及下载
(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三、案例
(一)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要点
(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案例(来源财税智库)
个体工商户刘某,2019年取得营业收入196万,营业成本112万,税金及附加8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营业费用12.5万(其中业务宣传费5万,其他营业费用7.5万);管理费用22万(其中业主刘某的工资薪金4.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12.8万,职工福利费1.2万,业务招待费3万,其他管理费用0.2万);财务费用0.3万;其他支出0.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刘某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2019年,刘某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1.248万(养老0.96万,医疗0.288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1.2万,住房贷款利息1.2万)。
【解析】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196-112-8-12.5-22-0.3-0.5=40.7万。
职工福利费调整:
扣除限额=12.8×14%=1.792,实际发生额1.2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宣传费调整:
扣除限额=196×15%=29.4,实际发生额5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调整:
3×60%=1.8万,196×5‰=0.98,调增=3-0.98=2.02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4.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0.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40.7+2.02+4.8+0.5+3-6-1.248-3.6=40.172万;
应纳税额=40.172×30%-4.05=8.0016万;
应补缴税额=8.0016-3=5.0016万。
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含解读和答记者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含导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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