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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全解(视频+导图+案例)
文件原文:《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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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案例解析: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6500×9×(1-50%)=29250元。(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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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适用于物流企业。物流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三是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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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物流企业的所有土地。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范围包括以下三类:一是物流企业自用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二是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三是物流企业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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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仓储设施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假设某企业有两处仓储设施,占地分别为2500平方米和4000平方米,就不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条件。2.主要用于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即不是所有的大型仓储设施都符合条件,只有主要用于储存上述范围商品的仓储设施才符合文件规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包括: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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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仓储设施用地的范围:包括储存设施用地和物流配套设施用地。 1.储存设施用地: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2.物流配套设施用地: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 的土地,不属于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解析:仓储设施用地包括储存设施用地和物流配套设施用地。所以仓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均属于仓储设施用地,可以按规定减征土地使用税。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不属于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案例解析: 1.仓储设施用地:(7000+1500)=8500平方米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8500×9×(1-50%)=38250元2.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000×9=9000元合计应交土地使用税38250+9000=47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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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6号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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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享受16号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