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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业税务稽查风险点
银行保险业税务稽查风险点
一、给公司员工发放加油卡,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9]2号2、信息内容:2015年至2017年,在“业务及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列支作为公司员工福利发放的加油卡共计1992900.00元,其中:2015年945200.00元、2016年621800.00元、2017年425900.00元,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1107.14元,其中:2015年179541.27元、2016年133925.80元、2017年97640.07元。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9]1号2、信息内容:于2017年6月取得一份开票单位为杭州正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NO.14667270,开票日期2017年6月17日,货物名称配件,金额24188.03元,税额4111.97元,价税合计28300元,于2017年6月抵扣该份发票的增值税税款4111.97元,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列支该份发票的24188.03元的费用。该发票经由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签发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为虚开发票,单位第三营业部团队经理单健平述称其为报销获得补贴,通过杭州正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取该份发票。
三、发放实物(礼券)奖励、探亲路费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8]13号2、信息内容:2016年3月在“营业费用/职工工资/实物奖励”科目中列支实物(礼券)奖励50,000.00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342.38元。(二)2017年4月、6月至10月、12月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以飞机票等报销方式列支一位员工(包括家属)探亲路费补贴合计78,907.39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191.10元。以上税款合计47,533.48元。
四、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8]14号2、信息内容:(一)2016年度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48,698.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739.60元。(二)2017年度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210,336.6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2,067.32元。以上税款合计51,806.92元。
五、异地任职高管住房补贴,未并入员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8]16号2、信息内容:在“营业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异地任职高管住房补贴532,210.00元,未并入员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801.62元。
六、员工租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超标部分,未并入员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8]17号2、信息内容:在“其他职工福利”科目中列支员工租房补贴187,190.00元,以及住房公积金超标部分等,未并入员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8,427.40元。
七、生活补贴、高温费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8]5号2、信息内容:1月至12月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员工生活补贴、高温费等支出3,279,884.40元,超标准缴付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2,147,185.50元,合计5,427,069.90元,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012,514.28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805,202.43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07,311.85元。
八、签订框架合同,未按全年发生合同所示业务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8]15号2、信息内容:与上海晟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框架合同,全年发生合同所示业务金额为5,601,820.95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1,680.50元。
九、发放(报销)的通讯费、员工春节慰问费、员工个人学历教育费用、员工团体意外险费用、员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保费、员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费,未按“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8]3号2、信息内容:1月至12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费、超标准缴付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在“业务及管理费-邮电费”科目中列支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238,285.09元,在“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员工春节慰问费162,900.00元,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中列支员工个人学历教育费用17,962.50元,在“业务及管理费-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员工团体意外险费用34,306.00元、员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保费245,045.88元、员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费274,658.32元等,未按“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370,560.19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69,729.15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831.04元。
十、开门红包、竞赛奖励、组织员工旅游等支出未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8]11号2、信息内容:1月至12月在“业务及管理费-差旅费-市内差旅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集体福利”等科目中列支开门红包、竞赛奖励、组织员工旅游等支出未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482,521.09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4,410,144.41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376.68元。
十一、开门红奖励、年休假津贴、春节过节费、家属慰问金、补充年终奖等,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8]12号2、信息内容:1月至12月发放给员工的开门红奖励、年休假津贴、春节过节费、家属慰问金、补充年终奖等,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7,392.19元。
十二、员工旅游费,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8]15号2、信息内容:3月列支员工旅游费90,000.00元、8月列支员工旅游费131,520.00元、10月列支员工旅游费45,500.00元、11月列支员工旅游费46,000.00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324.65元。
十三、以发票报销形式向保险营销员发放的佣金,未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8]9号2、信息内容:在“业务及管理费-办公用品”、“业务及管理费-其他公杂费”等科目列支以发票报销形式向保险营销员发放的佣金,未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638.32元。
十三、节日福利费,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税稽罚[2018]15号2、信息内容:2月列支春节福利费213,000.00元、4月列支五一福利费357,000.00元、7月列支福利费592,500.00元、8月列支员工旅游费284,960.00元、列支高温费236,000.00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9,608.02元。
十四、未将安装的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等设施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8]2号2、信息内容:座落于中河中路66号和中山中路400号的房产,其安装的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等设施属于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该部分设施原值1,617,524.00元,未按规定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应补缴房产税13,587.20元。
十五、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8]2号2、信息内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等签订财产保险合同金额合计345,533.90元,与宁波卓洋印务有限公司、北京中融印务有限公司等签订加工承揽合同金额合计2,530,901.75元,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1,611.00元。
十六、在工会费用中发放员工福利,未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8]3号2、信息内容:1月在工会费用中发放员工福利650,944.00元,未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2,938.15元。
十七、列支员工车辆报销的汽油费、通讯费,未按“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8]12号2、信息内容:1月至12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费、超标准缴付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在“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中列支员工车辆报销的汽油费945,310.00元,在“业务及管理费\邮电费”科目中列支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131,214.37元等,未按“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9,359.0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11,924.19元(其中自查补缴18,645.13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7,470.86元。
十八、与广告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8]13号2、信息内容:与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导报》社、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雅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返璞归真广告有限公司等签订加工承揽合同金额合计381,570.00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应缴印花税190.90元,已缴印花税30.50元,应补缴印花税160.40元。
十九、地下车位价款未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7]19号2、信息内容:2012年12月自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购入泛海国际中心3幢32层的办公楼(地上建筑面积42,406.39平方米),于2013年1月取得产权证书。购置的地下车位价款33,320,000.00元和发生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工程(包括大楼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金额40,029,560.58元,未按规定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应补缴房产税616,136.31元。
二十、与个人签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金额,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7]18号2、信息内容:3月与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金额12,186,365.00元,6月与杨振民、王梅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金额14,662,500.00元,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26,848.90元。
二十一、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未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7]17号2、信息内容:3月、6月、9月发放给员工的节日福利192,078.80元,12月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50,277.40元,合计242,356.20元,未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346.72元。
二十二、保险代理人佣金奖励支出,未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7]16号2、信息内容:在“佣金支出-奖励”科目中列支支付给保险代理人佣金奖励支出95,854.00元,以及购买的商业保险450.00元,未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01.32元。
二十三、虚列会议费用于发放相关员工奖金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7]10号2、信息内容:在“营业费用\会议费”科目中虚列会议费168119.00用于发放相关员工奖金,超标准缴付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28802.08元,上述合计196921.08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580.04元。
二十四、发放给员工的购书卡,未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7]8号2、信息内容:.11月和12月在“支付教材资料费”科目中列支发放给员工的购书卡金额10659524.00元,未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37219.76元。
二十五、虚列劳务人员名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7]3号2、信息内容:发放劳务人员劳务费3104534.40元,存在虚列劳务人员名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你单位重新提供的实际劳务费发放清单计算,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17428.28元,实际已代扣代缴62387.72元,应补代扣代缴55040.56元。
二十六、装修费未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1、信息来源:浙直稽罚[2017]1号2、信息内容:未将2008年5月发生的高新国都支行装修费300550.00元和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金额2007160.71元(其中属于2012年以前的金额为1901286.40元,2012年新增的金额为105874.31元)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应补缴房产税1879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