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30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7-17 10: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提振民营企业信心的三点建议》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讨论,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多年以来,我局在实施税务稽查中,始终秉持“检查不以处罚为目的、着力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工作理念。一是严格区分恶意虚开和善意取得发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对善意取得发票的,一般以教育、辅导为主;二是按照《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严格控制对小微企业的随机抽查数量,税务稽查部门对小微企业的税务检查,必须获得局领导批准同意,上收检查审批权限;三是对在税务检查中企业普遍存在的涉税问题,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与有关涉企主管部门沟通,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帮助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防范类似涉税问题的不断发生,减少企业税收遵从成本。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对于我们转变管理念、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的帮扶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在处理中小企业之前向地方政府的某一级领导上报”的建议,目前国家对税务系统实行“国家与地方双重管理,并以国家垂直管理为主”的体制,目的在一定程度就是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税务执法的干扰,因此,目前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您上述建议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上反映,并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积极进行探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账册保留10年,不需要永久保留。在对企业的税务稽查中,如果没有发现重大问题,一般不追溯以往年度。相比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确实存在相对滞后的情况,亟需进一步补充完善。对此,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同时结合自贸区可先行先试的要求,及时主动研究企业反映的有关涉税问题和实际诉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尊重财富、保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国家的一贯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了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的宗旨都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去年底启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产生的减税效应也有助于个人财富的积累。作为税务部门,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切实保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以“疑罪从无”的理念,帮助企业提高税法的遵从度,促进合法经营,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企业健康发展。您的提案对我们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您以后继续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为我市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来源:浙江税务首页>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政协提案复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