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同的税费之间口径上存在着差异,下面让我们来捋一捋差别在哪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合计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月销售额合计10万以下季销售额合计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依据:财税〔2019〕13号,征管规定见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主体是同时满足3个条件1个前提的小型微利企业,一个前提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三个条件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上一个音频(语音: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简析)已经介绍过。依据:财税〔2019〕1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对象是全体小规模纳税人,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别,这里是全体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依据:财税〔2019〕13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通过对金融企业进行优惠促进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融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税费的小微企业优惠口径存在差异,为了能够准确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勿必掌握上述政策,做到准确区分,使该享的优惠应享尽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