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充电适用什么税目?将股权平价转让给自己要征个税吗?工会费、境外购买等四个原创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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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颖言税近期答疑精选,欢迎指正:
问题一:我公司2020年提供充电桩为公交公司的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按照实际充电的电量计算收取服务费,并代公交公司向国家电网支付充电站每月的充电桩电费。由于电表在我公司户头,供电公司将发票开给了我公司,我公司就充电服务和电费分别开票给公交公司,公交公司收到发票后支付电费和服务费,我公司电费与服务费比重是4:6,请问增值税税目是其他现代服务,其他生活服务还是销售电力?
答:你公司向公交公司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首先区分生活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的主要对象是个人和家庭,你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企业,因此税目适用上可以先排除掉生活服务业;其次判断是属于其他现代服务还是属于销售电力,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代收代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由于供电公司将发票开具给你公司,你公司又将发票开具给了公交集团,因此不属于代收代付,而是属于销售电力。
第三,需要区分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你公司销售电力,提供充电服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你公司服务费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可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的混合销售征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加计抵减条件的,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续问:收取电费协议约定由公交公司出,电费也确实是公交公司出,我公司不收取电费差价,由于电表难以变更才将发票开给我公司,公交公司需要13%的电费发票,充电服务和供电能否分开核算分开开票?
答:区分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关键看是否属于同一项应税交易,个人理解大的应税交易由小的交易组成,如果小的交易: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之间能够划分清楚,比如合同分开签定,会计处理上分开核算,分开开票,可以作为兼营行为计税。
问题二:江苏人王某在浙江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希望为家乡多做贡献,计划将甲公司的股权平价转让(低于净资产份额)给其在江苏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请问平价转让给自己是否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被审计单位,2020年按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并开具企业内部收款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答:不能扣除。工会经费扣除原则是实际拨缴,限额,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凭借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问题四:我公司向境外公司购买特许要使用费,完全在境外使用,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用交增值税,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因此你公司向境外购买特许要使用费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支付给境外单位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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