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一文读懂纳税信用常见问题
纳
税
信
用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良好的纳税信用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金字招牌,但不少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的相关政策可能还不是十分了解,有着不少疑问。
01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有哪些呢?
答: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二)新设立企业、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02
纳税信用的级别设置有哪些?
答:纳税信用级别有A、B、M、C、D五级。
(一)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二)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三)M级纳税信用为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五)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03
常见扣分指标有哪些?
(一)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二)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三)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四)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五)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04
有哪些特殊评价情形不予评A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05
A级纳税人有哪些激励措施呢?
答: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06
D级纳税人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隐患呢?
答: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07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08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一)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制定《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该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该文件第七条失效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对该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对该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该文件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明确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对《纳税信 用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自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该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对《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增值税分类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该文件第二条自2019年3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该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自2019年3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详见: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15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