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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利用“阴阳合同”逃税,代持人无罪,实际股东被刑事处罚

小颖言税
2024-08-27
“阴阳合同”逃税判例

案情简介:

某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鲍某在2017年2月17日之前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在该公司持股20%,李某持股40%,李某所持股份系帮助鲍某代持。2017年1月17日,鲍某、李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某公司51.09%的股权(其中李某40%股权,鲍某11.09%股权)转让给殷某,转让价格7000万元。同年1至3月,殷某分六次转账给鲍某5356万元,同年1月20日,殷某一次性转账给李某1644万元。同年2月15日,鲍某持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到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申报缴纳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51.09%股份在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作价326.0506万元。同年2月17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殷某。
2017年9月7日、11月2日,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对鲍某、李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明鲍某、李某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2018年8月28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李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9176067.64元、印花税税款26123.6元并给予罚款,追缴鲍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2545404.09元、印花税税款7246.1元并给予罚款,2018年9月4日向李某、鲍某送达了上述文书。2018年9月20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李某、鲍某送达《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进行催缴税款后,李某、鲍某共计补缴税款480万元。
因李某在某公司持股40%是帮助鲍某代持,鲍某应作为实际纳税人缴纳李某所欠税款。2020年6月17日,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鲍某涉嫌逃税立案侦查时,鲍某逃税数额合计6954841.43元。2021年1月22日,鲍某缴纳罚款7246.1元。截止2021年2月26日,鲍某逃税税款已全部缴纳,但滞纳金和剩余罚款仍未缴纳。

法院判决:

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合计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予依法惩处。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补缴了全部税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判决:鲍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要点提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逃税罪属于单位犯罪,而单位犯罪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相应的罚金,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 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虽然逃避税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是逃避税收将会遭受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强调,对阴阳合同”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版权说明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转载自【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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