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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税,是否适用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需要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合伙企业则不属于该适用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晶晶亮读后感】在我看来,这应该是12366平台中比较优秀的问答。提问者对税收政策也很熟悉,问题很专业。答复者也直接了当给了答案,没有打太极。我和福建12366的观点是一致的。可以适用转增不征个税的个人,是个人股东,并非合伙企业。尽管合伙企业本身不交所得税,穿透后均是个人投资者。但在法律主体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个人和合伙企业在法律主体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所以不能适用有关个人的不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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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2366,晶晶亮的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