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1.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便利纳税人开票,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此,《公告》明确了划转后有关征管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3.《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试点。
4.《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为支持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20〕74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定《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明确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行政确认、税收减免等依申请的税务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2021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并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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