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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48号
发布时间:2021-06-1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XXX3CBRR17D)《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27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6月7日,经对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33号3311室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申燕,电话无法接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自2016年7月1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没有购进货物信息,对外开出发票服务品名为咨询费及咨询服务费。
(三)你单位集中在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对外开具发票,2016年4-9月份零申报,后直接走逃失联不进行纳税申报。
(四)你单位没有银行开户账户信息。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虚开发票行为”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对外向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贵州景峰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开具的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1120194.16元,税额33605.84元,价税合计115380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晶晶亮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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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财务第一教室,转自:晶晶亮的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