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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有哪些涉税风险?
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可能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股东会想各种办法进行周转。其中,对于个人股东为企业无偿提供资金使用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增值税或个税等方面的风险,很多纳税人或财务人员并不太了解。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安徽A有限公司股东甲某,从2013年起陆续分十笔借给A有限公司2120万元。截止2016年2月,A公司共偿还甲某本金1620.3万元,尚欠499.7万元本金未偿还。后甲某通过人民法院从A公司账户强制扣划375.15万元,A公司至今尚欠124.55万元本金未偿还,甲某认为自己未收到任何利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主体限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未提到“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也就是说,在税法上,个人股东无偿提供借款给企业,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范围。
2. 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一,企业盈利状况良好,账面存在较大未分配利润的企业,理论上较小可能出现财务困难。此时出现股东借款给企业的情况,可能会引起税务局的注意。企业应该在现金流和净利润的差异上进行重点解释,即可能存在较多的未收回款项,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经过合理的现金需求量测算,与个人股东签订无偿借款的协议。 第二,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确实存在合理借款的理由,同时也需要考虑企业的偿债能力。因为,企业无力偿还的股东借款,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也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如果最终无需企业偿还借款,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企业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况下,建议个人无偿借款转为投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对企业增资的行为,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代表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为“要式行为”,企业须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的规定,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