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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附加税费整合申报填列解析

小颖言税
2024-08-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税务杂志社 Author 《中国税务》

2021 年8 月1 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即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新申报表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本文结合案例解析申报表整合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有哪些变化,增值税与附加税费如何申报填列。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主要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 栏至第41 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 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 栏填报原第23 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涉及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例1 

A 公司于2021 年7 月底成立,并于当月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率分别为7%、3%和2%,主营业务为零售商业,经营验光配镜,钟表修理,出租商业设施,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等。

2021 年7 月该公司未发生业务,取得进项发票1.5万元。

2021 年8 月该公司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13 万元;销售金银首饰取得销售收入50 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额6.5 万元;提供商场柜台租赁,取得收入80 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7.2万元;提供物业服务,取得销售收入20 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额1.2 万元。8 月取得进项税发票520 张,金额134 万元,税额17 万元,当期全部勾选认证。

8 月10 日,A 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该企业7月取得的一张税额为1 万元的进项发票,被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该企业7 月期末留抵税额1.5 万元。

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13+6.5+7.2+1.2- 17+1-1.5=10.4(万元);

该企业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4×7%= 0.728(万元);

该企业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10.4×3%=0.312(万元);

该企业当期应纳地方教育附加=10.4×2%= 0.208(万元)。

A 公司8 月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列如表1-4 所示。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内容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 栏至第25 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 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 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例2

B 公司于2021 年8 月初成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率分别为7%、3% 和2%,主营业务为图文设计、办公设备、打字复印、展板、喷绘、条幅等。

2021 年8 月,该公司提供图文设计服务取得销售收入20 万元,因享受疫情期间支持部分企业复工复业政策,原3% 征收率的项目现按1% 征收,因此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0.2 万元、减征额0.4万元;提供打字复印服务取得销售收入15 万元,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0.15 万元、减征额0.3万元。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0.35 万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 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该企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7%×50%=122.5(元);该企业应纳教育费附加=3500×3%×50%= 52.5(元);

该企业应纳地方教育附加 =3500×2%×50%= 35 (元)。

B 公司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列如下:




来源:《中国税务》2021年第9期,作者: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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