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一理化妆品消费税
于
化
妆
品
01
应税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类、芳香类。
美容类化妆品
02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03
芳香类化妆品
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化
妆
品
费
税
税
率
01
税率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化妆品30%。
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征税范围
02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消
费
税
税
义
务
人
01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特别提醒
02
上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
费
税
税
环
节
01
一般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
0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03
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账。”
政
策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来源:德宏税务,政策整理:刀文倩、 政策审核:彭武奇、 排版 :董书蓉、杨婷、审核:王佳鑫、李承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