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十六项变化应注意!
2021年的年末国家出台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第40号),该政策既延续了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外,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么,公告2021年第40号发生了哪些变化呢?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从2022年3月1日开始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注意:根据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不是从2022年1月1日开始适用2022年版优惠目录,是从2022年3月1日开始适用。
因此,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适用的是财税〔2015〕78号发布的优惠目录。
二、从2022年3月1日开始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可以享受简易计税啦!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历了免征增值税、取消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1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011年-2015年,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取消再生资源行业不再有任何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正常申报缴纳税款。
201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对废旧电池、废旧电机等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50%及70%三档税收优惠政策。以上税收优惠仅针对再生资源回收生产型企业,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而言,仍然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
2022年3月1日,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三、明确享受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的定义和范围。
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四、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简易计税必须有资质,从事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五、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可以同时享受简易计税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吗?
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并未加工或属于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的简单加工,仅能享受简易计税优惠政策;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并进行深加工生产后再销售的生产型企业,符合即征即退规定条件,仅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既有再生资源回收并出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即未加工或属于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的简单加工),同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并进行深加工生产后再销售的业务,且符合即征即退规定条件,是可以同时享受简易计税和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取得免税发票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吗?
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从个人手中收购废品取得收款收据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吗?
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八、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是按次而非按月。
一般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如销售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依据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注意,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九、明确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
十、首次明确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的公式和即征即退的公式。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十一、新增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
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十二、新增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三、新增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
十四、新增享受即征即退时在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不得发生的行为。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十五、新增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
十六、修改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处罚条件及规定的处罚期间。
财税[2015]78号规定,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修改为:
1.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出现:
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但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D级的。
自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
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意: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作者:裴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