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推广活动如何开票?等两问
问题一:某银行开展信用卡推广活动,与某餐饮公司合作,假设某位顾客消费100元,使用该银行信用卡支付的,可以立减20元。餐饮公司实收80元,另20元由该银行支付,就这笔业务,餐饮公司应如何开具发票?
解:对于餐饮公司来说,虽然给了顾客优惠20元,但实际收款不少,仍为100元,却增加了自身的客流量与销售额;对于银行来说,虽然支付了推广费用20元,但拓展了业务,信用卡的使用量得到了提升;对于消费者也说,享受了更大的折扣,刺激了消费。
发票应当如何开具?
消费者实际支付80元,餐饮公司应向其开具品名为“*餐饮服务*餐费”的发票80元;银行实际支付了20元,餐饮公司应向其开具品名为“*现代服务*市场推广费”的发票20元。
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餐饮公司应就收到的全部销售额100元全部确认餐饮服务,对向银行收取的20元比照政府补助处理,开具收据等其他外部凭证。笔者认为不妥,因为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和来源于政府这两大特征,并且银行支付给餐饮公司目的是为了信用卡的推广,而不是无偿,因此餐饮公司应按照收款对象分别确认收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二:能否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举例说明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刷卡机扣了10元手续费,实际到商户帐户的是990元。
以下清算机构简称银联,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简称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简称刷卡机。
业务1:刷卡机向商户扣的10元手续费,要给银联7元,自己只留3元。
因此:
收单机构应向商户开具10元增值税发票,品名:收单服务费;
可向银联索取7元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品名:网络服务费。
业务2:银联收到刷卡机支付的7元。
因此:
银联应向刷卡机开具7元增值税发票,品名:网络服务费。
业务3:银联付给发卡机构6元。
因此:
发卡机构应向银联开票6元增值税发票,品名:发卡行服务费。
业务4:发卡机构付给银联1元。
因此:
银联应向发卡机构开具1元增值税发票,品名:网络服务费。
综上,刷卡机向商户收取收单服务费10元,支出给银联网络服务费7元,利润3元;银联向刷卡机收到7元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收取1元网络服务费,总收入8元,支出给发卡机构发卡行服务费6元,利润2元;发卡机构收取银联付的发卡行服务费6元,支出给银联网络服务费1元,利润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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