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专题学习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税会差异:
1.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的房屋)从固定资产独立出来,而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会计上只有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准计提折旧。但是税法这两项外,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折旧计算时间和预计净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三)折旧最低年限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政策沿革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1.享受主体
2. 优惠内容
(1)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需要强调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已经涵盖了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间,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3)制造业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于“新购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取得方式。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二是购进时点。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掌握: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三是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4)优惠享受时间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一并进行调整。(5)享受优惠需要办理的手续
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6)可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因为亏损,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这也体现了政策设计是保证企业能切切实实享受到红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应。政策依据: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五)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扣除 1.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2. 优惠内容(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3)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3)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4)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5)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6)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7)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①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②固定资产记账凭证;③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8)房屋建筑物可以加速折旧吗?①对于房屋、建筑物,无论价值大小都不可以一次性扣除。②制造业: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企业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表》(表6)选择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及相关资产情况。
表6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表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1 | 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2 | 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3 |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4 |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
1.“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等税收政策规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重要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重要行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2.“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的方法。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表》(表7)选择申报相应的优惠事项及资产情况。
表7 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表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1 |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
2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 |
3 |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
4 |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
1.“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事项申报。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不包括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相关设备的资产情况。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按照“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申报。
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二)汇算清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汇算清缴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 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申报举例2018年10月,甲企业购入一台单位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假设该企业就此一个设备),预计折旧年限10年,残值为0,则会计核算每月计提折旧额2.5万(=300/10/12),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需在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相关情况:2018年度填报:
1、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
(1)第1列“资产原值”、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00万元;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5万元;
(3)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295万元。
2、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1)第1列“资产原值”、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00万元;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5万元;
(3)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填报295万元(=300-5)。
2、2019年度
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
(1)第1列“资产原值”、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00万元;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30万元;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5万元;
(4)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0元;
(5)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30万元。
(3)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试点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可选择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有: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②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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