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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稽 罚 〔2022〕 32 号(一)你单位于2017-2019年期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合同费用629,000.00元(含税)。该部分收入没有入账,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 (二)你单位于2017-2019年期间,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利用七位律师(包括四位合伙人律师和三位挂靠律师)的私人帐户收取合同费用合计629,000.00元,其中通过合伙人律师收取516,000.00元,通过挂靠律师收取113,000.00元。你单位未对三位挂靠律师取得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处罚内容: 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共17,019.47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6,86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