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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与劳务外包的异同

严颖 小颖言税
2024-08-27

d一、法律关系比较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

1.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雇佣关系;

2.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用工关系;

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二)人力资源外包

企业(用工单位)将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类似于人事代理。即把对人的管理这项职能交给人力资源公司。

1.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雇佣关系和用工关系;

2.人力资源公司与用工单位是经纪代理关系。


(三)劳务外包

发包单位把事承包给劳务外包方,发包单位不直接管理外包单位的员工,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外包安排确定,按照事先确定的工作量结算报酬。

1.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

2.外包单位与劳动者是雇佣关系。

 

二、增值税

(一)税目比较

1.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2.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3.劳务外包

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建筑服务,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其他生活服务,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目是运输服务,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目是餐饮服务。 

以清包工为例,税目为建筑服务。


(二)销售额比较

1.劳务派遣(财税〔2016〕47号

(1)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6%税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简易计税5%征收率:可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

3%征收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5%征收率:可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的含税销售额相等:一般计税(税率6%)=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5%)=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都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


3.劳务外包

以清包工为例,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预缴时: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

一般计税9%税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简易计税3%征收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税率、征收率

1.劳务派遣

(1)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税率6%

简易计税:征收率5%

(2)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

全额纳税:征收率3%


2.人力资源外包

(1)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税率6%

简易计税:征收率5%

(2)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3%


3.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税率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率为9%,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率是6%,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率是9%,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率是6%,以上征收率均为3%。

以清包工为例:

一般计税:9%税率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


(四)发票开具

1.劳务派遣

发票分类编码简称:人力资源服务

三种方式:1.全额开普票;2.劳务费部分开专票;差额部分(扣除部分)开普票,扣除部分是指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3.使用差额征税发票开具,这种类型下,受票方取得的发票中差额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自然没有参与抵扣。

例:某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简易计税,2020年5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200万元。有几种开票方式?

 一共有三种开票方式:

(1)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和扣除额1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38.10万元和票面不含税金额1961.90万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2)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普通发票

      差额部分不得开专票,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1142.86万元,税额57.14万元,价税合计1200万元;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761.90万元,税额38.10万元,价税合计800万元;

      两张发票含税价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合计1904.76万元,税额合计95.24万元。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3)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1904.76万元,税额95.24万元;用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2.人力资源外包

发票分类编码简称:经纪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


3.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分类编码简称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

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

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

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

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以清包工为例,可以全额开专票,差额纳税,购买方符合规定的可全额抵扣税款。

例:A公司将一项工程发包给B公司,工程造价1000万元。B公司把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C公司,B公司采取简易计税,B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开具发票上的税额为1000/1.03*3%=29.12万元,差额纳税=(1000-200)/1.03=23.3万元,A公司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为29.12万元。

(一)体现在分录上:

1. B公司收到款项,全额开票(全额指开的是1000万元,而不是扣除分包200万元后的8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970.88*3%)

2.取得分包发票,差额纳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4.1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82

    贷:银行存款 200

B公司差额纳税=29.12-5.82=23.3万元


(二)体现在申报上,通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填写实现差额纳税。

1、填写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200万元。


2、填写附表一(销售明细表),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200万,扣除后含税销售额800万,销项(应纳税额)23.3万。

3、填写主表一,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3.3万,应纳税额合计23.3万。



三、企业所得税

(一)劳务派遣

假设劳务费100万元,工资薪金等1000万元

1.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确认收入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税率6%,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①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①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②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③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主营业务成本

④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银行存款

 

2.用工单位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100万元,凭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薪金等1000万元,造工资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社保费代劳务派遣公司缴。

一般计税: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简易计税: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2)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1100万元,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发票计成本费用。工资、社保自己发。


(3)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1100万元,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发票列支,又另外发了200万,造工资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人力资源外包

支付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费用时,凭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开具的发票计入成本费用。


(三)劳务外包

发包公司支付给外包公司劳务费,凭发票入账。


四、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都有可能成为扣缴义务人,看工资由谁发放。

(二)人力资源外包

用工单位是扣缴义务人,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申报人。

(三)劳务外包

外包公司是扣缴义务人。


五、案例分析

某人力资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餐饮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外包。2018年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承包承揽合同,餐饮公司将餐饮环节中的传菜岗位外包,人力资源公司拥有传菜岗位管理权。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2018年2月,该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给该餐饮管理公司发票,品名*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费,金额75746.50元,税率6%,税额4544.79元,价税合计80291.29元。请问这张发票开具是否正确?税目是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还是人力资源外包?



发票开具不正确。

解析:首先这项业务不属于财税〔2016〕47号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既是劳动合同关系又是用工关系。本案例中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动关系,与餐饮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其次这项业务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应由用工单位即餐饮公司直接管理,而本案例传菜管理岗位包括人员由用人单位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管理,餐饮公司购买的是传菜服务,而不仅仅是劳动力,因此不属于劳务派遣。

该项业务中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了承包承揽合同,人员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合同的标的是传菜服务,餐饮公司把这项业务包出去,具体怎么安排,由谁来做,不需要由餐饮公司操心,因此属于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本案例中,餐饮公司将提供的餐饮服务环节中的传菜服务外包,税目应为餐饮服务,发票开具应为:*餐饮服务*劳务费。注意不能够按照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餐饮服务不适用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六、涉税风险

(一)混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与劳务外包业务。未能正确开票分类编码简称,将分类编码为“人力资源服务”的发票误认为提供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由于劳务派遣可以选择差额征税,而劳务外包不可以差额征税,部分企业误将劳务外包作为劳务派遣进行了差额扣除,造成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二)虚开发票风险。劳务派遣业务可以享受差额扣除政策,差额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用交税,用工单位可以列支成本,还可规避外聘员工的社保负担,容易产生虚构劳务派遣业务,虚开发票风险。

(三)劳务派遣员工真实性风险。部分劳务派遣公司虽与招聘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对招聘人员务工情况实施管理,虽代为发放了工资,但未在本地缴纳社保,企业存在“一人多用”“虚列员工”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等问题。

(四)重复列支成本风险。劳务派遣公司可能存在仅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但又将支付给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和用工单位重复税前扣除,多列成本。
(五)少代扣代扣个人所得税风险。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由用工单位直接代付工资、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只收取中介费,双方均没有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或者用工单位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由派遣单位代付,其他奖金、福利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对派遣工人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没有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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