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导图:公募基金的税务处理
案例:2016 年 12月1日,某基金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该公募证券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公募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列明该基金投资对象为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及不同类型的债券,同时,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列明该证券投资基金不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本金。
该基金共募集资金 10亿元,其中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购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500 万元,B自然人申购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0 万元,C 合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购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100 万元。
2017 年 3 月 1 日,基金取得上市公司分红 6.2 万元。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基金募集金额的 1.5%收取基金管理费。
2017 年 9 月 1 日,该基金管理人通过该证券基金出售部分二级市场股票, 取得收益 300 万元。同时,该基金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投资了部分国债、公司债券以及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投资协议中未明确列明该项投资保障全额收回本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金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30 万元,公司债券利息收入 100 万 元以及信托计划的投资分红 80 万元
2017 年 3 月 2 日,该基金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 6.98 万元, 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已代扣代缴 20%个人所得税(假设不考虑股息红利差别话待遇),基金取得税后股息收入 5.58 万元。随后基金向投资者进行分红,其中 A 公司取得基金分红 4.5 万元,B 自然人取得基金分红 0.18 万元,C 合伙企业取得基金分红 0.9 万元。2017 年 4 月 10 日,A 公司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取得赎回对价 520 万元;2017 年 6 月 18 日,B 自然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取得赎回对价 21 万元,C 合伙企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取得的赎回对价为 140 万元。
税务处理解析:
一、A 公司
(一)企业所得税
2.赎回基金差价收入
财税[2002]128 号文中规定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取得的价差所得应并入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 A 公司 2017 年 4 月 10 日赎回该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20 万元(520-500)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即 20 万×25%=5 万。
3.管理费对应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10 亿×1.5%×25%=375 万
(二)增值税
1.上市公司分红和基金分红:由于投资合同中明确该投资不保障本金,根据财税[2016]140 号文,非保本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2.赎回基金差价收入
(1)由于该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无固定的赎回期限,因此, A 公司取得的赎回收益 20 万元是否属于持有到期的性质暂无明确的税收规 定,上述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暂无明确的税收规定,若未来法规明确开放式基金赎回差价收入属于持有至到期收入,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则无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开放式基金投资不承诺全额收回本金,因此,如果开放式基金赎回差价收入属于持有至到期收入,上述收 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的规定,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 增值税,因此,自然人 B 转让基金份额的收益免于缴纳增值税。
(三) 个人所得税
1.上市公司分红和基金分红
(1)上市公司分红基金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2 万×50%×20%=0.62 万元,根据财税[2012]85 号文,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采取差别化征税的政策,持股期高于 1 月低于 (含)1 年,按照股息红利的 50%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基金在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收入时已经按照 20%税率被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2]128 号文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 B 取得的基金分红 0.18 万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00]91 号以及财税[2008]159 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及转让中取得的所得,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相 应所得税。因此 C 合伙企业取得的基金分红 0.9 万元需作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相应的比例分配至投资人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赎回基金差价收入:
(1)对于自然人 B 赎回该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根据财税[2002]128 号文的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 B 取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收益 1 万元(21-20)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因此 C 合伙 企业取得的基金赎回价差收益 40 万元(140-100)需作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 营所得按照相应的比例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按照投资人的类型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四)增值税
1.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应纳增值税=10 亿×1.5%×6%=90 万(假设收取费用中不包含增值税)
2.股票买卖差价收益 300 万元为免税收入,免于缴纳增值税;
3. 国债利息收入 30 万元为免税收入,免于缴纳增值税;
4.公司债券利息收入 100 万元为应税收入,需缴纳的增值税=100 万÷(1+3%)× 3%=2.91 万
5.信托计划投资由于未明确承诺全额保障投资本金,因此,该信托计划投资分红为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6.由于投资合同中明确该投资不保障本金,根据财税[2016]140 号 文,非保本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7.由于该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无固定的赎回期限,因此, C 合伙企业取得的赎回收益 40 万元是否属于持有到期的性质暂无明确的税收规定,上述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暂无明确的税收规定。
(五)印花税
1.根据财税[2004]173 号文,买卖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2.根据财税[2015]125 号文,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案例来源:整理改编自普华永道《基金税务实用手册》(2020年版),导图制作:小颖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