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公益性捐赠 税会差异如何合规处理
案例 |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2021年12月通过公益性组织向北京冬奥会捐赠了一批自产货物。假设该批货物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生产成本为80万元,在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10万元,已纳入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相关费用等,A公司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需按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即A公司应借记“营业外支出”103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政策规定 |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根据实际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即销售额。由于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如果不进行准确调整,可能会多缴企业所得税。
那么,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进行处理呢?
具体操作 |
第一步,先做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按照自产产品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分别填列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和第1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增20万元。
第二步,根据会计上确认的账面捐赠支出103万元,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中第21栏次“捐赠支出”中填列103万元。
第三步,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
本例中,A公司捐赠产品以用于北京冬奥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扣除。因此,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2栏“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中,“账载金额”填写123万元,“税收金额”填写123万元。
第四步,捐赠支出的税会差异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税法上应确认的捐赠支出为100+13+10=123(万元)。由于企业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支出只有103万元,需要通过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扣除类——其他”进行公允价值的调整,在“账载金额”栏次填写103万元,“税收金额”栏次填写123万元,纳税调减20万元。
实操建议 |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王超,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转自【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