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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2年度)
小颖言税
2024-08-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凡人小站
Author 凡人李欣
一、安徽明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义务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安徽试点接受四川省纳税人开具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自2022年11月7日起,安徽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安徽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安徽2022年起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自 2022年1月 1日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 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四、安徽2023年起执行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管理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规范、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办理流程。除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享受困难减免外,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在不超过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纳税额范围内,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因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土地、房产不能正常使用的,是指受到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特殊原因影响,且不属于纳税人过错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房产;全面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的,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的,不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情形,“破产”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困难减免为核准类减免,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不动产的相关资料、证明纳税人困难等相关资料。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可以于每年9月30日前,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困难减免申请。因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申请当期困难减免。
五、安徽废止两项税务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决定废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六、《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皖税办发〔2022〕39号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政务公开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推进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属各单位负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公开方式以及公开范围的意见;依照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及时更新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要求对本单位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等。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各单位拟制公文时,应当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对拟不主动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未确定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或者没有说明不主动公开的合理理由的,办公室应予以退文处理。对于转发公文,所转发公文有公开方式的,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所转发公文没有公开方式的,一般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
七、安徽六大类28项措施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税发〔2022〕34号),一是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延续降低六类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政策,落实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二是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执行期限,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三是促进居民消费恢复升级。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免征快递收派服务增值税。四是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持续提升跨境纳税人办税体验。五是服务粮食能源安全保障。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六是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十做到”“十严禁”,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新机制,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服务企业供应链查询,精简不动产办税流程,简化小额退税办理流程,深化税务执法方式创新。
八、安徽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 安徽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安徽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 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验全电发票信息。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安徽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做到”“十严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做到”“十严禁”》(皖税发〔2022〕24号印发),聚焦市场主体办税缴费全过程, 回应企业群众关切,确保“十个做到”。做到退税减税降费顶格落实、 直达快享。做到税费事项一次告知、 “一口”收办、首问负责、告知承诺、 限时办结。做到税费事项“少跑快办”,积极推进“网上办” “掌上办” “自助办”、跨部门联办、跨区域通办、简并集成办、直联互动办、 “一件事一次办”。做到办税缴费材料更简、环节更少、 时间更短、便利度更高。做到税费政策公开透明、依法平等适用各类市场主体。做到为民为企有求必应、有诉必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做到无风险不检查、无任务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做到政务服务“好差评”、 改进服务无止境。做到尊重纳税人缴费人, 尊重企业家, 对企交往清而又亲、 清而有为。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税收营商环境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划出“红线” “底线”, 明确一定不能做、做了要追责的“十条禁令” 。严禁征收“过头税费”。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干扰税收征管秩序。严禁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严禁涉企服务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 对待纳税人缴费人简单粗暴、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严禁违法违规停票限票。严禁税务执法乱作为、简单化、 一刀切,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严禁强制、指定纳税人缴费人接受中介服务。严禁违法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实施涉税涉费限制措施。严禁以税谋私、吃拿卡要、干预和插手企业生产经营、办“关系案” “人情案” “金钱案”。
十、安徽三部门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税发〔2022〕22号),联合开展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专项工作。一是充分认识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持监管与支持并重、并举,加强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工作的部门协作,引导涉税中介行业依法、诚信、合规经营。二是聚焦规范涉税中介领域重点问题,分步分类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开展全面自查整改,认真做好监测研判,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及时总结报送成效。三是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对经查实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对相关主体和平台进行协同联动管理。税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同级税务部门汇总。四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纵向加强条线指导,横向构建工作合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支持行业健康发展。
十一、安徽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通知》(皖税办发〔2022〕25号),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服务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提高认识,增强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意识。二是加强指导,确保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各地税务机关要紧扣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加强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指导,用足用活税费优惠政策,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应享尽享。同时,要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过程的跟踪,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各项政策精准落地见效。三是优化服务,推动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四是依法规范,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省税务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进行梳理,形成了涵盖12项税费优惠政策的《行业协会商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十二、安徽省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 号),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缴费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缴费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2021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度新开业的,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对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以外的缴费人,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缴费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中小微企业已依法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十三、安徽明确“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经省政府同意,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四、安徽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参照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391)、肠衣(含肝素钠,参照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353)、竹地板、竹胶板等竹制品(参照竹制品制造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41)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淀粉、肠衣、竹地板和竹胶板等竹制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根据安徽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公布淀粉、肠衣、竹地板和竹胶板等竹制品的《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十五、安徽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皖税发〔2021〕74号),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处理,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一是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处理。管理人可代办涉税事务、可申请税务查询,代办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的解除、直接申报纳税,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明确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便利破产企业税务注销。二是依法清收税收债权。明确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税收债权的申报范围、税收债权的申报程序、税收债权的核对确认、税收债权的实现。三是支持企业破产重整。便利企业办理税务信息变更,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四是明确对破产企业的税务检查、对破产企业的行政强制等其他涉税事项处理。
来源: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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