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移送(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20230127更新)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追诉)标准 注:实务中移送标准参照立案追诉标准
(一)涉嫌构成逃税罪案件移送标准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避缴纳税款。
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避缴纳 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避缴纳税款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逃避缴纳税款总额与实际发生 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的,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及百分比达到标准,即属于本情形中“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各纳税年度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避缴纳税款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移送标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三)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没有实际取得退税款,但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的,应予移送。
(四)涉嫌构成抗税罪案件移送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 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涉嫌构成其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8.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