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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移送(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20230127更新)

小颖言税
2024-08-27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追诉)标准 注:实务中移送标准参照立案追诉标准

(一)涉嫌构成逃税罪案件移送标准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避缴纳税款。

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避缴纳   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避缴纳税款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逃避缴纳税款总额与实际发生   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的,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及百分比达到标准,即属于本情形中“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各纳税年度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避缴纳税款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移送标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三)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没有实际取得退税款,但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的,应予移送。


(四)涉嫌构成抗税罪案件移送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 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涉嫌构成其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5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移送:
(1)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60%以上的。

3.涉嫌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4.涉嫌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5.涉嫌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票面税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6.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6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7.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2)票面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8.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6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9.涉嫌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2)票面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0.涉嫌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11.涉嫌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7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1 条至第 21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 3 条、第 5 条、第 6 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4 号发布,第 51 号修改)第 11 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2 号)第 48 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 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发布)第8条,第52条至第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 号)第 1 条至第 3 条、第 7 条、第 9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 号)第 2 条、第 3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 号)第 1 条、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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