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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股权投资损失能否扣除?

王冬生 路一飞 小颖言税
2024-08-27

股权投资损失是一种常见的资产损失,适时确认并扣除股权投资损失,有助于依法降低纳税人的所得税负担。

本文结合一个案例,分析如何正确理解有关规定,依法确认并扣除股权投资损失。

本文包括以下问题:

一、案例介绍

二、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有关规定

(一)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资产损失扣除的规定

(二)财税文件关于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规定

三、可以扣除,关键是如何扣除

(一)可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

(二)可以扣除多少损失?

(三)A公司应准备何种证据


一、案例介绍


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是1000万元。B公司因常年亏损、停工停产且无任何回转的可能性。

B公司终止经营时的审计报告显示,其资产账面价值仅为200万元,而负债却高达5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因此于2020年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A公司2020年有盈利,希望能在2020年,扣除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损失。但有关文件要求被投资企业如宣告破产,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材料,而B公司的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没有资产清偿证明。

A公司能否在2020年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并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准备何种证据材料?

二、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有关规定

正确判断A公司是否可以确认并扣除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损失,需要正确认识税法关于资产损失扣除,尤其是关于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有关规定。

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外,主要是以下两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57号文是类似实体法的政策性文件,25号公告是类似程序法的操作性文件。

(一)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资产损失扣除的规定

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条实际规定了资产税前扣除的两个条件:一是实际发生,二是与收入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造成损失的原因,具体如何扣除,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财税文件关于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规定

57号文与25号公告,分别从确认股权投资损失的条件、计算方法、证据材料、会计处理等做出规定。

1.57号文的规定

57号文首先明确了资产损失的定义,并列举了包括股权投资损失在内的诸多损失类型,规定了不同类型损失确认的条件和金额。

(1)确认股权投资损失的条件

57号文规定,符合以下4个条件之一,就可以确认股权投资损失:

一是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

三是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是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

本案例中,B公司的破产程序虽未终结、未被宣告破产,但其常年停工停产、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明显资不抵债,因此B公司满足第二个条件,A公司可以确认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损失。

(2)计算股权投资损失的金额

按照57号文,股权投资损失的金额,应该是股权投资成本,减去可收回金额的余额。也就是成本大于可收回金额,不能收回的部分,就是损失金额。

以A公司为例,由于投资成本是1000万元,如果可以收回200万元,则股权投资损失,就是800万元。

(3)扣除股权投资损失的证据

关于扣除证据,57号文要求证据必须可以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都可作为证据。

2.25号公告的规定

25号公告在57号文的基础上,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做出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1)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年度,必须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

(2)明确证据类型

25号公告第16条明确,资产损失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外部证据包括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3)股权投资损失具体证据

按照25号公告第41条,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8项,分别是: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尽管25号公告列举了上述8项证据材料,但不能理解成必须同时具备上述8项材料,才可以税前扣除,25号公告只是明确上述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25号公告第42条进一步明确,“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这条规定,是导致A公司股权投资损失能否扣除的主要原因。 

三、可以扣除,关键是如何扣除

那么,在B公司破产程序没有终结的情况下,A公司能否在2020年扣除其股权投资损失?我们认为可以扣除,关键是如何扣除。如何扣除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扣除金额、二是扣除证据。

(一)可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

分析A公司能否扣除股权投资损失,不能机械地认为B公司没有走完破产程序,不能提供资产清偿证明,就不能扣除,还需完整地理解57号文与25号公告的规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关键是两个方面:一是固定损失证据,二是计算损失金额。

25号公告第50条是个兜底条款,该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也就是说,即使25号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资产损失确实发生了,就可以扣除。

A公司有没有股权投资损失的证据?有,而且有确凿的证据,就是被投资的B公司资不抵债,破产申请已经被法院受理。

B公司没有走完破产程序,不能确认分回多少剩余财产,是确认多少损失金额的问题,不是能不能扣除的问题。

不能因为损失金额存在疑问,就否认A公司扣除的权利。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损失金额。

(二)可以扣除多少损失?

从理论上讲,由于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无法知道A公司可以自B公司分回多少剩余财产,A公司无法精确计算到底有多大资产损失。但是,最保守金额的资产损失,是可以确定的,即假定全部剩余财产都可以归属A公司(尽管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有其他债权人)。

按照这一思路,如果B公司可分配的200万资产,都归属A公司,则A公司最保守的股权投资损失是800万。因此,A公司起码可以在2020年扣除800万的股权投资损失。

为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A公司就此事与主管税局沟通,税局也没有拿出不能税前扣除的证据,只是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证据问题,提出若干参考意见,A公司在2020年扣除股权损失的税务风险应该可控。

(三)A公司应准备何种证据

综合57号文与25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外,还应准备如下证据材料:

1.证明股东身份和股权成本的材料

具体包括:A公司投资B公司的管理层决议、会计处理、出资时的银行转账凭证、被投资的B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等。

2.证明被投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资料

具体包括:B公司向法院进入破产程序的申请材料、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有关的债权人申报公告等。

3.证明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的资料

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破产当年的审计报告、前两年度的审计报告、债权人名单、与债权有关的合同等。

通过上述资料,足以证明A公司的股东身份,投资成本,破产终止可以分回的最大剩余财产,可以确定的最小金额的投资损失。

通过此案例,对如何处理资产损失,乃至对如何处理一般的涉税问题,还是有些启发,就是不要机械、孤立地盯住一条具体规定,应根据税法针对该类问题的全部规定,根据税法的基本规定,在全面、准确理解税法规定的基础上,机动灵活地处理有关问题,做到既有效控制税务风险,又充分享受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

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转自:海湘税语,推荐: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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