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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行业3大税务风险点
小颖言税
2024-08-27
风险点一:研发费用超范围加计扣除
在家电企业中,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其实并不少见。部分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定义认识不清,将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等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中;
小编注: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不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
还有些企业在开展多项研发活动时,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这些错误做法,极易产生税务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要从事特种冰箱、冰柜等家用制冷电器具制造、研发、销售,是某千户集团下属企业。税务部门在查阅A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发现其近3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较大,可能存在多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风险。
根据该公司提交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等备查资料,税务部门发现其2017年度S项目
研发费用鉴定意见书和计划立项确认书的起止日期
,均为2016年10月—2018年12月。经审阅备查资料,该项目已在2017年9月完成,但企业在归集该项目研发费用时,仍按全年费用进行了计算。
经过约谈,该公司承认,该项目确实已于2017年9月完成,形成了公司专有技术及生产能力,并在2017年第四季度利用该技术生产了合格产品。2017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相关费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相应比例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相应比例进行摊销。由于A公司S项目在2017年9月已经完成,并形成了无形资产,相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应以相应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基础
,而非企业自行核算的相关费用。
最终,A公司2017年调增纳税所得额386万元,补缴税款48.2万元,并缴纳了相应滞纳金。
风险点二: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分摊不准确
家电行业从传统家电向智能家电转型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家电行业的竞争,也已经从过去单纯的产品质量、生产制造水平之争,转变为“硬件+软件”“个体+生态”“制造+商业”等模式之间的较量。家电产品软件嵌入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税务风险。
B家电制造公司2023年某月实现“安装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电器设备”销售收入为75995.43万元。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5215.51万元,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978.02万元。该公司当月还采购了一台软件专用设备120万元,软件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3.81万元。
假设B公司当月进项税额共计15517.63万元,去除软件产品不相关的进项税额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10.91万元以及
与软件产品相关的公共进项税额为695.94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据此,B公司财务人员在纳税申报时,按照报备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式,计算得出
公共进项税额的分配比例
为11.29%,据此计算出
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695.94×11.29%=78.57(万元),并将其纳入B公司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中,申报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0.91+78.57=89.48(万元),申请当月退税(1978.02-89.48)-15215.51×3%=1432.07(万元)。
小编注: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纳税人在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和其他硬件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
实务中,一些进项税额无法在嵌入式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间准确划分。对于这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所占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B公司来说,
软件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
13.81万元,应全部纳入公司的专项进项税额,公共进项税额为695.94
-13.81
=682.13(万元),按照公司公共进项税额11.29%的分摊比例,
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682.13×11.29%=77.01
(万元)。
B公司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13.81+10.91+77.01=101.73
(万元)。B公司当月的退税金额为(1978.02-101.73)-15215.51×3%=1419.82(万元)。
综上,由于
分摊方式计算有误
,B公司导致多申请退税12.25万元。
风险点三:借款费用未合规进行资本化
家电行业一般特征为单价高、利润低、流动资金少,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获得流动资金常常发生融资行为。实务中,家电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企业间拆借、融资租赁等。
这类费用通过“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核算。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其借款利息等费用支出应资本化处理,计入固定资产。但实务中,一些家电企业往往进行不合规的费用化处理,引发税务风险。
C公司是一家家电制造企业。税务部门在系统中查询C公司资产负债表时,发现其2017年第三季度“在建工程”的上年年末余额为零,当期期末余额286.48万元,2019年期末余额、2020年3月期末余额均为3404.96万元,2020年6月期末余额又降至零;
2017年第三季度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借款”上年年末余额为零,期末余额为4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财务费用大幅增加,同比增加98.56%。
税务部门查阅其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发现C公司流动资金较充足,没有长期借款项目列支。同时,C公司在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贷款用途,
没有按照规定将长期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归集
,而是一次性计入费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经过约谈,C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相应的长期借款,全部用于该在建工程的“拿地”、基建等相关业务。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进行了明确,公司应将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
购置、建造期间
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应依据第三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施工时间、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对长期借款发生在2017年5月—2019年12月的利息支出,按照规定资本化。
最后,C公司按照规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并缴纳了相应滞纳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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