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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这一年,这些办税缴费举措惠及纳税人缴费人

小颖言税
2024-08-27
2023年以来,围绕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税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实在在推便民之举、施利民之策,紧扣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办实事解难题,帮助经营主体减负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乘势而进。

回顾2023这一年
这些服务举措便利办税缴费↓

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全力化解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


  2023年,税务总局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先后分五批推出了109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全力化解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


开展2023年“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护航小微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出“税惠助益强信心”“实措纾困解难题”“重点护航促成长”三大类系列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助其稳预期、强信心、焕活力。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3〕23号)


打造“税路通”服务品牌

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税务总局在全面梳理国际税收服务改革十年成果的基础上再提升再创新,以服务跨境投资全生命周期为中心,打造了“税路通”服务品牌,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走出去”企业行稳致远。



相关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举行“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

• 图解: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税务总局打造“税路通”服务品牌


233项办税缴费事项可“非接触式”办理

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


  为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税务部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持续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并根据最新政策及业务调整情况,及时更新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相关链接:

《“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2023年2月1日起

13项涉税费资料纳入容缺办理范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自2023年2月1日起,对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在全国范围内将13项涉税费资料纳入容缺办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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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2023年2月1日起

精简34项涉税费资料报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自2023年2月1日起,进一步精简34项涉税费资料报送,其中,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12项,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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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2023年3月1日起

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4月1日起

简化纳税人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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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2023年4月1日起

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起,优化迁出和迁入流程,并明确纳税人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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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

优化税收国际营商环境


  在全国各地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全球非居民企业可远程完成中国办税“实名认证”,并被赋予全国唯一的身份码和“一户式”身份档案,畅行无阻登录全国各省区市的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税等涉税事项。



相关链接:

• 全国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

• 图解:“四步走”教您如何操作


享受优惠时点再提前

7月申报期可享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文明确,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与之前的规定相比,享受优惠的时点提前了3个月,使企业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2023年10月10日起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执行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发文进一步简并相关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减少报表张数,降低报送频次,优化填报数据,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提高信息申报质量和纳税遵从。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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