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思维导图(20240330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019年5月23日,《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发布,明确了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发布,明确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发布,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事项,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本文第十三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试点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和退税业务时,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2020年4月16日,《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发布,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确定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和《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2020年7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进行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公告。 2021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020年4月1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导图来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附相关文件原文链接)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了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要求。 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3号)
1.问:请问本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能源汽车融汇了新能源、新材料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变革性技术,能够推动汽车从单纯交通工具向移动智能终端、储能单元和数字空间转变,并带动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进入快车道,自2015年以来,产销量已经连续八年增长,位居全球前列。但也要看到,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仍处在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轨过程中,关键核心技术和零部件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上游资源保障能力较弱,基础设施支撑不足,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产业发展面临的竞争环境压力大。
为了巩固并保持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竞争优势,加快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1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考虑是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激励作用,引导有关方面抢抓发展机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2.问: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同时,为引导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升级,还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等情况,优化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技术要求。
二是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进行明确。即动力电池与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三是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要求车企在汽车出厂环节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和符合条件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标注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标识和发票等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四是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情形的处理问题作出明确。
3.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答:这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涉及多方面政策调整,包括对新能源乘用车设定减税限额、调整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重新发布享受减免税车型目录等,前期需要做的准备很多,我们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转换工作,保证市场平稳过渡。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引导,密切关注和跟踪了解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切实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确保减免税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四是发挥跨部门数据共享的优势,不断丰富和拓展跨部门协作基础,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切实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质效,充分发挥好税收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更好地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4.问:《公告》实施后,购车人和汽车企业的操作上有什么变化吗?
答:在车辆销售环节,购车人申报享受车辆购置税时沿用此前方式,基本没有变化。
在车辆生产环节,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此外,对已列入《目录》、符合规定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
5.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如何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答:为配合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创新发展,从引导和规范的角度,允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以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作为车辆购置税征税对象。为准确区分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要求销售方销售时应分别核算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并与动力电池分别开具发票。符合以上要求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6.问:《公告》针对新能源乘用车设定了减免税限额,具体怎么计算呢?
答:《公告》规定2024—202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举例来说,李某在2024年2月5日,购买一辆符合《公告》要求减免税标准的新能源乘用车,以销售价格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3万元(30×10%),按免税政策免税额为3万元,未超过3万元的免税限额,李某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以销售价格5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应纳税额为5万元(50×10%),按免税政策免税额为5万元,超过免税限额2万元,李某可享受3万元的免税额,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
《公告》规定2026—2027年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举例来说,张某在2026年3月1日,购买一辆符合《公告》要求减免税标准的新能源乘用车,以销售价格3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3万元(3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1.5万元(3×50%),因未超过1.5万元的减税限额,按政策规定,张某可享受1.5万元的减税额,需缴纳车辆购置税1.5万元;以销售价格5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应纳税额为5万元(5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2.5万元(5×50%),因超过1.5万元的减税限额,按政策规定,张某可享受1.5万元的减税额,需缴纳车辆购置税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