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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小颖言税
2024-08-28
广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广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3-11-3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š

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较轻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每次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每次5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每次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每次200元的罚款。

严重

有造成税款流失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丢失、故意损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严重

有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较轻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丢失、故意损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在51份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51份,但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

1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重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每次2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元以下;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每次5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0元以下。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2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2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

16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7

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8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在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欠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欠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欠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六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较轻

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退还退税款的

处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按规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较重

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

处骗取的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规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骗取的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规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1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税务人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且未造成税务机关财产损失的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税务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税务机关财产损失的

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拒缴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4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的税款在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的税款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的税款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5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较轻

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税务检查管理规定

2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较轻

按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按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税款流失在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税款流失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

3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较轻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存在该项违法行为,且不属于较轻情节的或者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1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2

纸质发票未按照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3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4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5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6

拆本使用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较轻

拆本使用发票1本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存在该项违法行为,且不属于较轻情节的或者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7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较轻

扩大使用范围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存在该项违法行为,且不属于较轻情节的或者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8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9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较轻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存在该项违法行为,且不属于较轻情节的或者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0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1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较轻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5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存在该项违法行为,且不属于较轻情节的或者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2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存在该项违法行为,且不属于较轻情节的或者严重情节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3

丢失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轻微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丢失的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丢失的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500份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丢失的定额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01份以上,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后果,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4

擅自损毁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5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01份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5

虚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虚开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46

非法代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代开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代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代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47

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 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万元的罚款。

48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较轻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较轻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较轻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3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54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10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5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1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造成税款流失,且不属于较轻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的,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

56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不属于经营行为,或者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处200元的罚款。

较重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8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较重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3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附:关于《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税务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联合制定并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明确了各项税务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裁量基准》涵盖了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违反税务检查管理规定、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和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等7类58项税务违法行为。

  三、主要特点 

  《裁量基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各地税务机关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的制度建设成果,广泛征求了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坚持依法规范。《裁量基准》所明确的各项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具体标准,均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的细化、量化。《裁量基准》的体例结构和基本内容,也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的要求设置的。

  (二)坚持稳步推进。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工作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的工作任务,通过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回应税务执法实践需要。最大程度吸收中南区域各省市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使《裁量基准》适应区域内各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遵从和税务机关精确执法。

  (三)坚持科学合理。《裁量基准》充分考虑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频率、违法手段、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因素,结合税收执法实践,合理划分裁量阶次,进一步压缩裁量空间,既防止随意执法,又保留一定裁量权限,确保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公平合理。针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和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中发生频率较高的部分违法行为,确定了固定金额的处罚标准,为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明确的遵从指引。

  (四)坚持宽严相济。在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对于违法情节相对较轻且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确定了相对较低的处罚标准,将柔性执法理念融入其中,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偷税等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确定了相对较重的处罚标准,体现了税务执法刚性,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秩序。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裁量基准》的适用问题

  1.《裁量基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5号)同时废止。

  2.《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但按照《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3.《裁量基准》施行后,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裁量基准》。

  4.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依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但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5.《裁量基准》施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发生调整,有关规定与《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裁量基准》的执行口径

  1.《裁量基准》第14项“具体标准”中的“每次”按照自然月计算,原则上同一纳税人在同一自然月内存在的多个本项违法行为,视同一次。

  2.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所称“发票金额”均为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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