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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 非法狩猎画眉鸟,巴马一男子被判刑并公开道歉

巴马法院 河池中院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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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7月9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兰某弟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黄尤贵担任审判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唐玲玲出庭支持公诉。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受邀旁听。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兰某弟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携带捕网工具到巴马县那桃乡某村山林及该屯附近山林进行狩猎,共捕获鸟类(活体)24只,其中疑似画眉鸟22只,疑似八哥1只,疑似竹鸡1只。

公诉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兰某弟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动物进行物种鉴定,其中,有画眉鸟22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灰雄竹鸡1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八哥1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

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野生鸟类,并予以放生。

庭审现场


另查明,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20年5月8日登报公告,敦促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然截止公告期满,无社会组织向公益诉讼人反馈,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尚未修复状态。

被告兰某弟已于诉前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440元,并在正义网刊登文章向公众道歉。

法院认为

被告人兰某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告人兰某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兰弟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造成生态环境遭受一定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责任。

被告人兰某弟


庭审中,被告人兰某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亦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并表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影响向公众道歉。

宣判现场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兰某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兰某弟就其公益损害赔偿金及修复费与公益诉讼代表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照准。

三、由被告人兰某弟在正义网刊登道歉文章(已刊登)。

兰某弟在正义网上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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