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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比较冷门的政策能让你挽回多少税款?

德新 德新税悟
2024-08-28

有多久没见你

以为你在哪里

原来就住在心底

陪伴着我的呼吸

                            ------《心动》

        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布过一个可能关注的人不多、比较冷门的政策公告,公告的题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不知道列位看到或者关注过这个没有。


        为什么说这个公告“可能”比较冷门呢?因为这个公告的受众不多,或者说受益面不广。初一看还以为是给小规模纳税人出的政策,但是这个公告的内容又是指的细细品味的。下面让我们具体来一一分析(本文后面会附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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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什么是登记?

        一般纳税人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采用超过小规模标准后认定制度,2015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并简化了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简化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前置条件,简化了税务机关的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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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有点税务常识的人都知道,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为什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呢?这就需要我们详细的看,具体满足了哪些条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进项税额能够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015年59号公告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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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想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时间区间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起,至其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止。这个区间,有个比较类似但又绝对不可等同的概念是“筹建期”,当然很多纳税人的筹建期是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之前就开始的,所谓的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

         2、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

     【注: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③,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主要包括《税收缴款书》和《税收完税证明》两种票证)】,在上述时间区间内,纳税人如果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但是实际并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比如处于购买设备、安装调试等状态,并符合59号公告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59号规定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

        3、在上述时间区间内,纳税人并未实际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并不是指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虽有生产经营收入,但是账上不体现,税务不处理(或通过所谓的筹划,合同签订等手段延迟收入的确认)也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一种误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纳税人需要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

请注意: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4、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后,对于这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是不是必须按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呢?

        请注意,公告条款的意思是如果这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直接认证或集合比对直接通过的,能抵扣的直接抵扣就行。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发票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符合规定的发票。比如规范发票管理办法,不真实业务取得的发票等就算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都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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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5年8月19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有了这么一句话,不知道你会不会找找当初未抵扣的扣税凭证呢?

        多知道这么一个政策文件,至少能够让哪些初创期、筹建期的企业,多挽回一点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为企业发展多积攒一点力量。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8-19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9日

   


惠崇春江晚景
  
 竹外桃花三两枝,
 春江水暖鸭先知。
 蒌蒿满地芦芽短,
 正是河豚欲上时。




《赠汪伦》

李白乘舟将欲行

忽闻岸上踏歌声
桃花潭水深千尺

不及汪伦送我情

《望庐山瀑布》

日照香炉生紫烟

遥看瀑布挂前川
飞流直下三千尺

疑是银河落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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