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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税】究竟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德新 德新税悟 2021-12-09

【政策速递】总局公告明确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2018年第18号)

【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政策速递】重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发布,2月1日起施行

【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最新规定


按照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必须是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两个条件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这两个条件怎么理解呢?究竟哪些纳税人属于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范围呢?18号公告出台以后,已经有好多财税微信公众号对此进行了解读,但是大家的观点并不一致。


第二部分  背景政策


想要读懂这两个条件,需要结合几个文件来详细理解。

第一个文件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这里提出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标准,应当办理登记。第二个原则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主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二个文件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八条主要是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分为两类,通俗意义上理解,也就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按50万标准,其他的纳税人按80万元标准。当然,这里的纳税人范围,不包括营改增的纳税人。

第三个文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这个办法,就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具体的管理办法。

办法中对于年应税销售额的进行了明确规定: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四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这个公告又对43号令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第三部分  政策理解


好了,仔细研究过这几个文件,我们才能准确理解18号公告里所设的两个转回条件。

第一个条件,究竟针对的是哪些纳税人?

按照《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也就是按照50万和80万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非营改增纳税人,货物或劳务销售额超过标准,按照要求申请登记的。这部分纳税人属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二是非营改增纳税人,货物或劳务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主动申请登记的。这部分纳税人属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

三是营改增纳税人从事兼营行为,既销售应税服务,又销售货物或劳务,应税服务项目销售额未超标,但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额超标的。

第二个条件。符合第一个条件的纳税人自201851-12月31日之间,纳税人选择在哪一天办理转回手续,就需要从选定的这一天(转登记日)开始,往前数12个月(按季度纳税的往前数4个季度),看看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如果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500万),就可以选择转登记了。

如果纳税人的经营期不够长,开始生产经营还没有超过12个月,文件也给出了一个概算的办法。也就是说先算出每月或每季度平均的销售额,再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预计销售额,从而判断是否超过500万的标准。


第四部分  案例理解


咱们还是结合例子来帮助理解吧:

1:某机械加工业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为51万元,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判断,已经超过标准了,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如果12个月内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符合转回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某商业批发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为81万,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同样的,如果12个月内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符合转回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某住宿业纳税人,既提供住宿服务,又销售烟酒等货物销售,其中住宿服务销售额399万元,但货物销售额为81万元,属于超过80万标准的纳税人,应该按照超过80万标准的情形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但是,该纳税人累计销售额为399+81=48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标准,符合转回条件,可以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4:某住宿业纳税人,既提供住宿服务,又销售烟酒等货物销售,其中住宿服务销售额499万元,但货物销售额为81万元,属于超过80万标准的纳税人,应该按照超过80万标准的情形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但是,该纳税人累计销售额为499+81=580万元,超过了500万元标准,不符合转回条件,不能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5:某商业一般纳税人,登记前年销售额为79万元,主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查询,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为899万元,累计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不符合转回条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某工业一般纳税人,201821日办理税务登记开始生产经营,并主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821-11月30日,合计销售额为400万元,平均月销售额为400/10=40万元,估计12个月销售额为40*12=48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符合转回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是德新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理解,一家之言,不作执行依据。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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