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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五大问题,一文搞定!

德新税悟 2021-12-09

摘要

收入按照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可以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为大家详解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及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取得不征税收入后又该如何处理,需要注意哪些风险点等。

目录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如何正确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取得不征税收入后,需注意的风险点


取得不征税收入后,该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可以计入“其他收益”吗


关键词

免税收入 税前扣除 折旧 摊销 其他收益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一、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结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否则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有何差别

一、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从税法概念中,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一样的,虽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用缴税的,但是为什么还要去区分呢?

这里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或者财产,折旧和摊销的处理。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二、实务案例

下面通过一个实务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某企业2017年取得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固定资产,假定该项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范围,但是该企业没有计入不征税收入,而是计入了免税收入,请问这样对税收有何影响?

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计入了免税收入,假定这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那么该企业对这项固定资产每年提取折旧100万元,这100万元在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10年就是25*10=250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

计入不征税收入,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还需要注意: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取得不征税收入后需注意的风险点

一、折旧或者摊销处理

从上面可以看出,同样一笔收入,错误的税务处理方式,就会导致企业漏缴一笔挺大的税款,等到将来税务局稽查发现时,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将承担一笔滞纳金甚至是罚款,这将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不征税收入每年都会成为税务局汇算清缴关注和税务稽查的焦点,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时,一定要注意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的处理,一定要分清楚,不要留下税务风险。

二、长期未使用且未退回拨付部门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拨付的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资金,但是长期未使用,也没有退回给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一直在账上挂着,这里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就需要注意,不征税收入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退回,那么在第六年应该计入应税收入,对应的产生的支出,可以再税前扣除。

三、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处理的风险点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了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会存在银行,那企业真正使用这笔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时,这期间会产生一笔利息收入,那么这笔利息收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是免税的,那么在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别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孽生利息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这里一定需要注意,很多企业都会忽略这个问题,简单的认为政府给予的拨款,都作为不征税收入了,孽生的一点利息,肯定也不征税。那就错了。

四、出口退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通过学习了上面不征税收入相关知识,大家都知道了有一块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不用征收的,那么可能有的同学就会想,自己的公司有出口业务,每年也从税务局取得不少出口退税,那么这块是不是也属于不征税收入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所以,出口退税不能算作不征税收入。

五、软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特殊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为了鼓励软件企业的进步,国家于2012年对软件企业专门出台了一项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以上这五点需要规避的风险点,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被大家所忽略的。每年不征收收入都会被税务局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的重点和税务稽查关注的焦点,所以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准确区分不征收收入与免税收入,不要给企业留下税务隐患。

企业所得税取得不征税收入如何处理

一、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形成资产产生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长期未支出的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不征税收入”可以计入“其他收益”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修订后新增了“其他收益”科目,总有人问“不征税收入” 可以计入“其他收益”吗?分析如下:

一、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税法上的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费还有政府性基金,税法上不征税收入的内涵远远大于会计上的政府补助,而财政拨款是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二、会计规定,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增加了对于“日常活动”的要求,简单地理解,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另外,如果政府补助与企业销售活动密切相关,且该政府补助是商品对价组成部分,则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即无论该政府补助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是按照“日常活动”来判定其科目归属的。

举三个例子,假如都符合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例1、甲公司2018年3月收到2017年度出疆棉花补贴资金10万元,该补贴是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皮棉销售运费。该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

   贷:其他收益   10

例2、乙企业2017年11月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12月收到了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该补助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

借:银行存款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例3、2017年底,丙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是对政策价差的补偿。即丙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17年丙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该政府补助与企业销售活动密切相关,并组成商品的价格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三、总结

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是按照“日常活动”的标准分别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由此产生的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汇算清缴时要纳税调减。

本文转自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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