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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贴】单价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

德新 德新税悟 2021-12-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关于这个文件,有不少同学还是有所疑问,下面德新结合几个问题,来帮助大家理一理思路,好好理解下这个政策。



    一、出台政策的由来

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政策呢?是因为在4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会议部署,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一项政策,是7项减税措施的第一项。


二、这个政策是第一次出现吗?

不是的。在财税【2018】54号文件出台之前,主要有两份文件已经允许部分设备(如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一定金额的固定资产(如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的,以及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

第一个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允许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二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个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允许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并且针对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允许其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以上两个文件,就是此次这一减税政策的来源。


三、最新的这一个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与以往相比有什么突破?

从【2018】54号文件的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有三个方面的突破:

一是不再限定行业范围,所有的企业在2018—2020年之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二是将单位价值标准由不超过100万元上调到不超过500万元;

三是将可以一次性扣除的资产范围,不再仅限于仪器、设备,而是扩大到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


四、企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是否还需要计算折旧?

按照财税【2018】54号文件的表述,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至于是否不在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计提折旧,各路专家尚有不同意见。待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政策进行详细解释后咱们再来看。


五、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了,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后续管理,是否还需要准备好证明凭据?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在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规定了企业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或缩短折旧方法的后续管理要求。

第二款是对企业的要求: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第三款是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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