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业务指南(2018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根据公告,广州国税重新整理修订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业务指南》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答
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答
什么是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答
留存备查资料应在何时归集齐全
并整理完成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企业享受《目录》第1项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1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
答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
如何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答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需要保留多久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答
总分机构享受优惠事项有没有特殊规定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如: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享受《目录》第63项优惠事项,该分支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63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将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答
企业享受优惠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办法》实施后,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按照《目录》中列示的“享受优惠时间”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或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事项。
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答
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
有什么要求
为加强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答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
有没有特殊规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目录》第30至31项、第45至53项、第56至57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答
《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
答
常见优惠事项业务指引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 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 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 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 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 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 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 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 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五)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材料;
5. 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 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 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 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 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 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 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 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 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 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九)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 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 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 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 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 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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