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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索 引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2项)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4项)
1.县级及县级一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2.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3项)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3.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6项)
1.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4.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 |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2项) | |
税收政策 |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
享受主体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
优惠内容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 |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 |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 |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第二条 | |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第二条 | |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 |
税收政策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 |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
优惠内容 |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 |
享受条件 |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第一条、第二条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 |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4项) | |
税收政策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
享受主体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 | |
税收政策 |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享受主体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享受条件 |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号) |
税收政策 |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享受主体 | 占用耕地从事农田水利的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享受条件 |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条 |
税收政策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享受主体 |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享受条件 | 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3项) | |
税收政策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享受主体 | 农村居民 |
优惠内容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享受条件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 |
税收政策 |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
享受主体 |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
优惠内容 |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享受条件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
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 |
税收政策 | 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 |
享受主体 | 农村居民 |
优惠内容 |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享受条件 | 1.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 |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6项) | |
税收政策 |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
享受主体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
优惠内容 |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五条 |
税收政策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
优惠内容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四条 |
税收政策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享受主体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
优惠内容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享受条件 |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三条 |
税收政策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享受主体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
优惠内容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享受条件 |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三条 |
税收政策 |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享受主体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
优惠内容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享受条件 |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一条 |
税收政策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
享受主体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
优惠内容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享受条件 |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