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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索 引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2项)
1.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2. 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11项)
1.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2. 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3.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6.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7.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8.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10.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 |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2项) | |
税收政策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享受主体 | 设在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
2.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 |
政策依据 |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 |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 | |
税收政策 | 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
享受主体 | 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
2.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 |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11项) | |
税收政策 |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
享受主体 |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
优惠内容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
享受条件 | 1.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第三条 | |
税收政策 | 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 | 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
优惠内容 | 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这里所称的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
该优惠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 |
享受条件 |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适用企业仅为边销茶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生产企业仅指列名企业。 | |
2.免税货物仅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 |
3.纳税人销售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 |
税收政策 |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享受主体 |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
优惠内容 | 1.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 |
享受条件 | 1.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 |
3.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 |
4.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
5.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 | |
税收政策 |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享受主体 |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 |
3.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 |
4.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 | |
税收政策 | 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
享受主体 | 从事经营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的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
优惠内容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
税收政策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
享受主体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
优惠内容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
享受条件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二条 |
税收政策 |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
享受主体 | 青藏铁路公司 |
优惠内容 | 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
享受条件 | 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二条 |
税收政策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
享受主体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
优惠内容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
享受条件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 |
税收政策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
享受主体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
优惠内容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 |
享受条件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四条 |
税收政策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享受主体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
优惠内容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享受条件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自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五条 |
税收政策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享受主体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
优惠内容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享受条件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