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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思维导图:税前扣除凭证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德新根据公告主要内容,制作了思维导图,便于大家理解政策要点,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1、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的原则:
三大首要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税前扣除凭证来源:
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进行了分类明确,既有内部自制的关于成本支出的单据(内部凭证),也有来自生产经营过程中外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凭证。既包括通常理解的发票,也包括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和分割单等。同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了外部凭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上所列的几种凭证。
3、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扣除凭证:
对于支出项目为境内应征增值税的项目时,主要的扣税凭证仍然为发票(对方已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对方为无需办证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时,明确应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进行扣除。
4、境内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扣除凭证:
5、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票情况下的证明材料要求:
这里有几个前提:
一是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是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三是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其中前三个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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