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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南】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操作指南三:报表填写

德新税悟 2021-12-10

3 报表填写

报表填写功能,是扣缴客户端的核心功能模块,是四大主体流程之一。人员信息采集完成之后,就需要为纳税人填写申报数据了。本章主要介绍数据填写相关的业务和功能。

扣缴客户端最核心的申报表就是《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本手册的重心也将放在该报表上。

另外也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报告表》和《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报告表》。


3.1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十一类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外,其他九类所得均属于代扣代缴的范围,即这九类所得都可以在本《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进行代扣代缴申报。九类分别是: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这九类所得中,大部分用户都只需要填写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正常工资薪金》;企业有外籍员工的需要填写《外籍人正常工资薪金》;年终会填写《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企业也会填写《劳务报酬》所得。因此,软件默认只展示了这四个常用的所得。若在日常工作中存在其他所得需要申报,请点击【管理表单】按钮,勾选其他所得,即可展示在界面上。

图:3.1-1


3.1.1 功能简介

所有所得的填写方式,基本都类似的。本章节主要简要描述通用的软件功能方面的操作。下文再详细介绍各类所得的业务。

点击软件左边菜单:报表填写>>扣缴所得税报告表>>正常工资薪金,则进入正常工资薪金界面(图3.1-2,下同)

图:3.1-2

图:3.1-3

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首页(图:3.1-1)点击任意一个表单名称和【填写】按钮,都可以直接进入报表的填写界面。


3.1.1.1 数据填写及导入

数据的填写方式,与【人员信息采集】功能类似。可以单个人员添加,也可以批量导入。

对于员工数据较少的单位,可以选择单个人员薪资数据的录入。点击【添加】按钮,在弹出的界面,选择人员、填写【收入额】、“三险一金”等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即可保存成功。而后继续添加第二条(图:3.1-4)。

图:3.1-4

对于员工数量较多的单位,建议用批量导入功能。

点击界面上的【导入】按钮,下拉选择中可以点击【模板下载】,从软件中下载标准导入模板。然后把收入数据填写到Excel模板,再点击【导入】-【导入数据】-【标准模板导入】-选择填写好的数据--【导入】即可。

图3.1-5示例数据中,第一行是软件中对应的标题行;第二行是Excel的标题行。若使用软件提供的标准模板导入,软件会自动匹配标题行。若使用其他模板导入,标题行无法自动匹配时,用户需要点击第一行下拉选择,手工匹配到正确的标题行即可。

图:3.1-5


3.1.1.2 数据编辑

对于已填写的数据,若存在错误需要修改。软件提供了多种方式。

1、在列表上,直接修改对应的数据即可(图3.1-6),修改后自动保存。

图:3.1-6

2、可以双击需要修改的数据,打开明细界面修改。

3、可以选中需要修改的数据,点击【修改】按钮修改。

4、点击【高级】-【批量修改】按钮,可以对数据进行批量修改。

该功能适用于所有用户金额都相同、而需要调整金额的情况。比如,由于养老保险基数调整,所有用户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加15元,就可以通过【批量修改】功能来实现。

图:3.1-7

5、对于不需要的数据,可以选中该数据点击【删除】按钮来删除。

其他查询及高级功能,与【人员信息采集】类似,此处不再阐述。


3.1.2 正常工资薪金

3.1.2.1 业务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正常工资薪金》是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主要是单位每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

国税发[2005]第205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因此,《正常工资薪金》每月都需要全员申报,对于当月无工资的在职员工,需要进行0申报。


3.1.2.2 导入向导

为了减少用户工作量,提高办税效率。进入【正常工资薪金】时,会弹出一个向导。用户可以按照向导完成本月工资数据的编制。向导中有三种填写正常工资薪金的方式:

1、复制历史月份数据:可以把以前所得月份已申报过的数据,直接复制到当前所得月份申报。该功能适用于员工工资比较固定、前后月份工资数据基本无变化的单位。

2、标准模板导入:在Excel上填写工资数据,通过Excel把工资数据导入到软件中。该功能适用于人员信息、工资数据变动较大的用户。

3、生成零工资:软件会为所有员工生成0工资记录。该功能适用于大部分员工进行0申报的单位。

图:3.1-8


3.1.2.3 相关项业务含义

在正常工资薪金列表界面,点击【添加】按钮,可以打开工资薪金的的填写界面。相关信息项的含义如下描述。

图:3.1-9

• 【收入额】:对应工资表的【应发工资】。包括单位为员工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单位内部的奖惩数据等。也包括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超过上限标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例如,单位为员工购买的住房公积金为6000元(单位、员工各承担一半:3000元),而本地公积金缴存上限为2076.48元,那么【收入额】中需要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加923.52(3000-2076.48)元。

• 【税款负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的纳税人为个人,那么负担方式为“自行负担”。个别单位承诺付给员工的工资是税后工资,那么申报个税时可填写税后收入额,税款负担方式选择“雇主全额负担”,系统会自动把收入额转化为含税收入额。

• 【免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了免税所得的范围,详见跟随式帮助。

• 【三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填写个人承担、并且不超过限额的部分。如,个人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是3000元,当地住房公积金限额是2076.48元,那么住房公积金只能填写2076.48元。

• 【其他】:其他中包括年金、商业健康保险费、其他扣除等3项内容。

(1)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承担部分,扣除限额为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2)商业健康保险费,根据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3)其他扣除,填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填写了其他扣除的,需要在【备注】中注明填写的其他扣除的具体内容。

• 【减除费用】: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内普通员工享受的减除费用为3500元/月;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选择“不减除”;对于特定行业中的远洋运输业,可以享受减除费用为4800元/月(人员信息采集汇总设置为特定行业)。

• 【实际捐赠额】:根据《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税[2004]172号,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适用于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的捐赠,捐赠比例选择0.3;适用于全额扣除的捐赠,捐赠比例选择1.0;当两种捐赠形式都存在时,捐赠比例选择“混合”。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当捐赠比例为0.3、1.0时,准予扣除捐赠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当捐赠比例为“混合”时,请自行填写数值。但填写的金额不能大于【实际捐赠额】。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 【减免税额】:填写根据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 【已扣缴税额】:填写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给扣缴义务人单位内的“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拨发工资时,已扣缴的税额。简称【财政统发已缴税额】。仅由财政统一拨款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才可填写该项。


3.1.3 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

3.1.3.1 业务简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非居民纳税人适用《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国税发[2005]第205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因此,《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每月都需要全员申报,对于当月无工资的在职员工,需要进行0申报。


3.1.3.2 相关项业务含义

在扣缴报告表主页面(图3.1-1),点击【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或右边的【填写】按钮,进入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界面(图:3.1-10)。

图:3.1-10

点击【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界面的【添加】按钮,打开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编辑界面,对界面的相关业务属性进行逐个说明(图3.1-11)。

图:3.1-11

• 适用公式: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选择不同的计税公式: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适用公式(1)。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适用公式(2)。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适用公式(3)。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适用公式(4)。

(5)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管的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适用公式(5)。

• 【收入额】:对应工资表的【应发工资】。包括单位为员工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单位内部的奖惩数据等。也包括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超过上限标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例如,单位为员工购买的住房公积金为6000元(单位、员工各承担一半:3000元),而本地公积金缴存上限为2076.48元,那么【收入额】中需要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加923.52(3000-2076.48)元。外籍人员收入额,要按照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分开填写,并应填写在境内的工作天数。

• 【免税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免税所得包括: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三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填写个人承担、并且不超过限额的部分。如,个人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是3000元,当地住房公积金限额是2076.48元,那么住房公积金只能填写2076.48元。

• 【其他】:其他中包括年金、商业健康保险费、其他扣除等3项内容。

(1)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承担部分,扣除限额为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2)商业健康保险费,根据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3)其他扣除,填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填写了其他扣除的,需要在【备注】中注明填写的其他扣除的具体内容。

• 【减除费用】: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以下人员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即享受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即4800的标准):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 【实际捐赠额】:根据《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税[2004]172号,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适用于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的捐赠,捐赠比例选择0.3;适用于全额扣除的捐赠,捐赠比例选择1.0;当两种捐赠形式都存在时,捐赠比例选择“混合”。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当捐赠比例为0.3、1.0时,准予扣除捐赠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当捐赠比例为“混合”时,请自行填写数值。但填写的金额不能大于【实际捐赠额】。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 【减免税额】:填写根据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 【已扣缴税额】:无需填写。


3.1.4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3.1.4.1 业务简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当月,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1.4.2 相关项业务含义

在扣缴报告表主页面(图3.1-1),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或右边的【填写】按钮,进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界面(图:3.1-12)。

图:3.1-12

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界面的的【添加】按钮,打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编辑界面,对界面的相关业务属性进行逐个说明(图3.1-13)。

图:3.1-13

• 【全年一次性奖金额】:所发全年奖的总金额。

• 【税款负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的纳税人为个人,那么负担方式为“自行负担”。个别单位承诺付给员工的工资是税后工资,那么申报个税时可填写税后收入额,税款负担方式选择“雇主全额负担”,系统会自动把收入额转化为含税收入额。

• 【免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了免税所得的范围,详见跟随式帮助。

• 【月工资薪金所得与法定减除费用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当月工资高于法定费用减除标准时,本值为零;当月工资低于法定费用减除标准时,该值为费用减除标准与当月工资的差额。

• 【其他】:其他中包括商业健康保险费、其他扣除2项内容。

(1)商业健康保险费,根据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若在正常工资薪金中已经扣除了商业健康保险费,则此处无需再填写。

(2)其他扣除,填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填写了其他扣除的,需要在【备注】中注明填写的其他扣除的具体内容。

• 【实际捐赠额】:根据《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税[2004]172号,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适用于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的捐赠,捐赠比例选择0.3;适用于全额扣除的捐赠,捐赠比例选择1.0;当两种捐赠形式都存在时,捐赠比例选择“混合”。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当捐赠比例为0.3、1.0时,准予扣除捐赠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当捐赠比例为“混合”时,请自行填写数值。但填写的金额不能大于【实际捐赠额】。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 【减免税额】:填写根据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 【已扣缴税额】:填写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给扣缴义务人单位内的“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拨发工资时,已扣缴的税额。简称【财政统发已缴税额】。仅由财政统一拨款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才可填写该项。


3.1.5 外籍人员数月奖金

3.1.5.1 业务简介

根据国税发[199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外籍人数月奖金所得,即适用于无住所个人一次性取得的相关奖金。


3.1.5.2 相关项业务含义

在扣缴报告表主页面(图3.1-1),点击【外籍人员数月】或右边的【填写】按钮,进入外籍人员数月奖金界面。点击界面【添加】按钮,打开编辑界面,对界面的相关业务属性进行逐个说明(图3.1-14)。

图:3.1-14


• 【当月取得数月奖金额】:当月给无住所个人发放的数月奖金。

• 【免税所得】: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实际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 【减免税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已扣缴税额】:无需填写。


3.1.6 内退一次性补偿金

3.1.6.1 业务简介

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本系统中按照《内退一次性补偿金》申报缴纳个税。

通知同时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因此,当月需要申报【内容一次性补偿金】所得的,【正常工资薪金】只需零申报即可,工资数据填写到本所得一起申报。

3.1.6.2 相关项业务含义

在正常工资薪金列表界面,点击【添加】按钮,可以打开工资薪金的的填写界面。相关信息项的含义如下描述。

图:3.1-15

• 【工资收入】:当月若申报《内退一次性补偿金》所得,则当月所发工资直接填写在本所得中。正常工资薪金只需零申报(即收入额填0)。

• 【内退一次性补偿收入】:从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 【免税所得】: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三险一金】:当月若申报《内退一次性补偿金》,则正常工资薪金中不再填写三险一金的金额,都填写在本所得中。

• 【其他】: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减除费用】: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内普通员工享受的减除费用为3500元/月;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选择“不减除”;对于特定行业中的远洋运输业,可以享受减除费用为4800元/月(人员信息采集汇总设置为特定行业)。

• 【分摊月份数】:填写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数。

• 【实际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 【减免税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已扣缴税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3.1.7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3.1.7.1 业务简介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与的一次性补偿金,按照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1.7.2 相关项业务含义

图:3.1-16

• 【一次性补偿收入额】:企业付给员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额。

• 【免税所得】: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值根据政策自动生成。

• 【三险一金】: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其他】: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减除费用】: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实际工作年数】:填写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作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 【实际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 【减免税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 【已扣缴税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3.1.8 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

3.1.8.1 业务简介

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给与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本所得申报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所得。

个人股票期权行权包括三种激励类型: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3.1.8.2 相关项业务含义

图:3.1-17

由于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存在三种激励方式,并且需要合并计税。因此收入的填写增加了明细窗口。在图3.1-17窗口中,点击【添加】按钮,可打开收入的明细填写界面(图:3.1-18)。

图:3.1-18

• 【股票期权】:由企业所有者赠予的、规定特定的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

•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所有类型的股权激励收入,都在此处分类填写。


• 【本月行权收入】:由所填明细自动计算而得。若计算的有差异,可直接修改调整。

• 【本年度累计行权收入(不含本月)】:填写一个纳税年度内截止上月止已申报的行权收入。

• 【规定月份数】: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最长填写12个月。

• 【本年度累计已纳税额】:本纳税年度股票期权行权收入累计已申报缴纳的税款。


3.1.9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3.1.9.1 业务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本所得适用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所得。


3.1.9.2 相关项业务含义

图:3.1-19

• 【一次性补贴收入】: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而正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照统一标准取得的单位给予员工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 【分摊月份数】:是指个人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3.1.10 年金领取

用于填写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财税【2013】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图:3.1-20


3.1.11 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其中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

图:3.1-21


3.1.12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如作者已去世,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也需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以下政策明确是否合并计税还是分别计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图:3.1-22


3.1.1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以下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图:3.1-23


3.1.1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包括以下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各个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三条规定的,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738号)规定,“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排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第二条规定,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的,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图:3.1-24


3.1.15 其他财产租赁所得

其他财产租赁所得,填报的是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提醒您,如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仍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图:3.1-25


3.1.16 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

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图:3.1-26


3.1.17 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其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但不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一条规定的,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规定的,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图:3.1-27


3.1.18 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填报的是除股权转让所得和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以外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图:3.1-28


3.1.19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但以下所得不能作为偶然所得

根据财税〔2007〕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根据财税字〔1998〕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7〕1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图:3.1-29


3.1.20 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无法列入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属于其他所得,对于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中已经明确的其他所得有。

根据国税函发〔1995〕3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根据财税字[1995]64号《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以下简称税法 ) 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 , 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 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 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 20%

根据国税函〔1998〕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1999〕6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根据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5〕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根据国税函[2006]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图:3.1-30

来源:个税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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