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新个税,如何给员工发通知做好准备?来参考下这个吧
注:以下《通知》,转自陕西安康学院。鉴于该文本关于新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写的较为清楚,明晰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应该做的工作与权利义务,比较客观和全面,这里转给大家,以供参考。这里德新想说一句:在帮助员工顺利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工作中,财务(人事)部门需要做很多工作,但是,作为扣缴义务人,有些事是必须做的,比如严格按照员工报送的信息进行扣除(这是不能拒绝的),同时也要向员工讲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由个税纳税人(即员工)负责的,员工是否选择让单位在预扣预缴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也是员工的权利。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全校各纳税人:
2018年8月31日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2月份以来又陆续出台了一个条例(修订)、三个办法(试行)和三个公告,12月25日学校属地税务局召开了政策培训会,启动了新个税实施工作。因相关政策信息量大、涉及面广,而且操作方法与以往有较大变化,为了便于我校各纳税人尽快了解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现就纳税人重点关注的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主要变化说明
(一)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即起征点)由3500元/月提至5000元/月,已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详见附件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三)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纳税人自行填报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和附件7有关政策解读)。
(四)个人所得税实行预扣预缴。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详见附件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有关政策解读及附件10填表说明)。
(五)综合所得超过一定额度、申请退税等情形需要纳税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手续(详见附件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和附件12有关政策解读)。
二、近期工作说明
因我校纳税人数量较多,每位纳税人个人收入及家庭情况不同,加之这次个税政策法规及操作执行等方面变化较大,为稳步推进此项工作,请学校各位纳税人配合计财处做好以下事项:
(一)请从官方渠道阅读了解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1.推荐官方渠道:电脑浏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政策”栏、手机微信添加关注“陕西税务”、学校网站有关通知。
2.重点了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等内容和要求,对照分析个人实际情况并做好相关个人及家庭资料准备。
(二)强烈建议我校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纳税人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因涉及个人及家庭信息,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由学校代扣代缴:由纳税人报送信息,学校在每月发工资时预扣预缴。但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自己办理:纳税人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扣除(学校在发工资时不代扣,也不会收到纳税人个人及家庭信息)。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方式有以下三种:
(1)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相关信息会推送给学校,不需要跑计财处、不需要打印材料、签名等程序。远程办税端口包括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官方陆续推出中,其中手机APP已在各手机应用市场上架,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注册。经实测,目前可以填报个人信息资料,单位信息已自动匹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各纳税人即日起开始使用。
(2)通过电子或纸质报送。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给学校的,学校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相对远程办税端更繁琐、复杂,会增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时间和财务成本。
(三)因“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18年所得(含2019年1月份发放的年终绩效)不能抵扣,故对学校各纳税人2018年应纳税额没有影响。
(四)因新个税法对工资、薪金采取“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款项,按月预扣,按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所以,一年内我校纳税人在计财处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计财处提出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不影响个人全年应当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额度。临近期末,各位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把握报送信息的时间进度,重点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
(五)已发布的新个税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还在陆续推出各项配套措施,计财处工作人员与学校全体纳税人一样都在学习、消化、吸收中,尤其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动态变化、累计预扣预缴法等新变化新算法带来的业务工作量,以及新旧制度的衔接处理等给计财处形成技术和人员力量等方面的挑战。在全面实施新个税法的过程中,计财处将及时通报、通知有关情况,希望得到全校各位纳税人的支持配合和理解,若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请各位纳税人谅解。
计财处
2019年1月2日
附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