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能免征或减征多少税费?
“减税降费”是近年来在税制改革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关键词。在以前年度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基础上,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和更明显降费提出了明确要求。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新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这是2019年减税降费的“先手棋”,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形成积极的社会预期,促进“六稳”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这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最新的减税降费精神而发布的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那么,如果一个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假定按月纳税申报)2019年某个月全部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总共可以减征或免征其他哪些税费呢?我们这里一起来梳理一下:
一、免征的税费
1.增值税
按月申报纳税的,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增值税是免征的,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就是0,同样不需要缴纳。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因此,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缴纳。
4.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二、减征的税费
以上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免征税费的情形,别着急,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几个税费种的减征优惠呢。
1.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那么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段减按一定比例计入应税所得并按照较低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具体文件规定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需要注意的有三点:
1.这里规定的地方税费种减征优惠,并未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做出限制,只要纳税人的身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该缴纳上述税费种义务的,都是可以直接申报享受50%减征优惠的。
2.另外,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50%减征的优惠政策。
3.部分省市在按照授权制定本省市地方税费减征优惠文件时,减征资源税不包含水资源税,具体请依据本省市公布的地方文件为准。
三、享受免征或减征的方法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税费免征或减征优惠,通过自行在纳税申报表填写相关销售额或减免税额即可,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本文由德新税悟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关注德新税悟微信公众号,发送“手册”,即可收到最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