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导图】看图说话: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哪些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具体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呢?取得的旅客运输票据有没有抵扣期限限制?纳税申报时应该填写在哪些栏次?
不要着急,利用一张思维导图,可以帮你一图了解关于旅客运输服务的知识要点。
一、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思维导图
需要注意的是:在将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计算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扣税凭证8b栏”之后,还需要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填写“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数据。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更多精彩内容
往期精彩文章
【德新税悟】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