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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真的理解了小额零星业务了吗?来自总局最新的问题回复
2019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贴出了《减税降费过程中纳税人反映问题(第一批)答复意见》,在40个意见里面,很多都是为广大纳税人和财务人员解决了学习执行政策中的疑问。这40条答复值得慢慢品味学习。今天我们先来看看第9个答复。
【德新税悟】学习以后,试着总结了这么几个要点:
1、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款项,都应该开具发票。如果自己开不了,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这个大门是敞开的。
2、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想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这个时候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首先要看是不是按月纳税。如果按月纳税,那么每月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判定为小额零星业务。注意这个时候就可以按照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享受不超过10万元每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是按次纳税,那么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才符合小额零星业务。根据纳税期限的不同,确定可以对应的销售额标准来进行判断。
比如个人向企业销售货物(金额600元),在按次纳税的情况下,每次销售额超过了500元,就不符合小额零星业务的标准,就一定需要提供发票来让企业入账列支。
3、判断小额零星业务并适用标准的关键,在于个人应税行为的纳税期限。究竟是按月纳税还是按次纳税,决定了对应标准的不同。
4、符合小额零星业务标准,也并不必然就一定不使用发票。因为问答里写了:“若符合上述规定,企业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在符合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索要发票来作为扣除凭证,如果实在没有发票,那么就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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