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税悟】案例解析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和转出三个公式
昨天我们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把这两个文件中的对应公式放在一起,发现这几个公式里面的计算因素是不一样的。有“不动产净值×税率”,有“已抵扣进项税额×净值率”,还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那么,为什么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和转入的公式里面,会存在这样的差异呢?
今天,我们一起用实际案例来解析这三个公式有什么区别,对纳税人实际进项税额会产生什么影响。
公式一: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注:即发生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31日购入不动产并投入使用,不含税价款10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万。使用年限十年,假定无残值,则每年折旧10万元。该不动产购入时用于应税项目。待抵扣进项税额暂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2019年12月31日,该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专门用于免税产品的生产。
按照营改增的政策规定,该不动产购入时没有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政策执行期间为2016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的规定,纳税人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2019年1月纳税申报期,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100*16%*60%=9.6万元。
剩余40%部分(16*40%=6.4万元),本应在取得不动产的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纳税人剩余的6.4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就可以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我们假定6.4万元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暂未纳入抵扣,仍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挂着。
那么,该企业的不动产用途发生改变,专门用于免税项目,就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我们按照公式一来计算下: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100-100/10=9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90×16%=14.4
算到这里,大家应该都理解了这个公式应该怎么用。不过,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从2016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之间,对于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按照分2年进行抵扣的,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那么,按照本例中的情况,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如果发生在40%待抵扣部分尚未纳入抵扣的时候,那么就需要先把40%待抵扣部分转入,然后整体的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才有下面文件中的公式的改变。
公式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还是这个例子。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31日购入不动产并投入使用,不含税价款10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万。使用年限十年,假定无残值,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该不动产购入时用于应税项目。待抵扣进项税额暂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2019年12月31日,该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专门用于免税产品的生产。
按照2019年第14号公告的新的公式,不动产用途发生改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呢?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6×60%×90%=8.64
我们应该按照公式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来做转出。
这个时候有朋友会问,那是不是转出的金额比较小呢?
不小。因为你现在转出的是已经抵扣的进项中不得抵扣的部分。对于纳税人来讲,还有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也不得抵扣。所以那部分就不能再转入了,整体该不动产不得抵扣的税额=8.64+6.4×90%=14.4
看,最后的结果是殊途同归的。
虽然是殊途同归,但是如果我们来计算的是一个已经全额抵扣的不动产,那么针对已抵扣进项税额来计算需要转出的部分,就会比针对不动产的净值来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更容易理解。
而原来的公式,里面针对的是资产的净值和适用税率,那么在增值税不断改革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歧义,不知道究竟该适用哪个税率来进行折算。而新的公式则只需要计算不动产的净值率,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固定的,直接折算即可。这也是这个公式改变的优点所在。
公式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例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31日购入不动产并投入使用,不含税价款10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万。使用年限十年,假定无残值,则每年折旧10万元。该不动产购入时用于免税项目。待抵扣进项税额暂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2019年12月31日,该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应税产品的生产。
按照营改增的政策规定,该不动产购入时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等后来用途发生改变的时候,按照政策规定,剩余的净值部分包含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计算抵扣。
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按照第三个公式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6×90%=14.4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在购置资产的时候已经明确是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还是一定要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有在购买时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照不得抵扣的处理流程先认证并转出,在后期资产用途发生改变时,才可以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因为公式里面规定了,与不动产净值率相乘的是“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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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
【政策速递】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二、配套文件
三、解读
四、问答+即问即答
五、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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